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夫妻人身关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享有独立的人格和权利,不受对方的支配或控制。夫妻双方都享有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权保留自己的姓氏,也可以选择使用对方的姓氏,但不能强制对方更改姓氏。
-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民法典》对忠实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忠实义务主要包括:
- 不重婚
- 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包括通奸与姘居)
- 不从事性交易等
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权保持自己的人身自由,包括行动自由、社交自由等,不得被对方非法限制或剥夺。夫妻住所选定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明确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意味着夫妻双方有权协商决定婚后居住的地点和方式。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计划生育义务
夫妻双方负有公法上的计划生育义务。禁止计划外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义务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非仅仅是女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孕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有生育权。对于男性生育权,学界意见不一,法律对此也未做明确规定。不过,作为夫妻生活重大事项之一的生育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共同决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