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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findlaw.cn/zhishi/a2139798.html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两种担保工具,它们在性质、分类、特点以及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深入解析这两种工具的区别,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在实际应用中的不同特点。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1. 保函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而备用信用证则没有这种区分。
  • 从属性保函依赖于基础合同,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变化而变化,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 而独立性保函则独立于基础合同,担保人是否支付索赔仅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1.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和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与基础合同无关。

保函的分类及特点

保函按照性质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

  1. 从属性保函是传统形式,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变化而变化,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在索赔时,担保人需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支付。

  2. 而独立性保函则独立于基础合同,一经开立即具有独立的效力。担保人是否支付索赔仅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受其他交易事项的影响。

  3. 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是见索即付保函,其特点是担保人的责任不可撤销、无条件且见索即付。

法律规范与国际惯例差异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在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方面也存在差异。

  1.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目前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

  2. 而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其适用的是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等。

  3. 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相比之下,备用信用证的规范性和国际认可度更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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