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累犯”,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关于“累犯”,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累犯制度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它不仅关系到犯罪分子的刑罚轻重,更体现了法律对再犯罪行为的严厉态度。本文通过两个具体案例,详细解析累犯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及其认定标准,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制度。
就人民法院量刑而言,累犯在基准刑(法定量刑幅度)的基础上增加10%-40%的加刑幅度,加刑一般不少于三个月刑期,且不适用缓刑;
就监狱对罪犯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而言,
(1)累犯不得假释;
(2)减刑条件及幅度上要从严把握;
(3)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方面,被判处十年以上刑期的累犯一般也须执行最低刑期,在病情、刑期等均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方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从社会层面看,再犯罪的危险性是巨大的;从立法层面看,国家对再犯罪的打击态度是坚决的。
今天,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科普什么是“累犯”。
案例一:朱某某,1990年9月18日出生。于2008年3月18日、2010年7月18日二次寻衅滋事,被法院认定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后因2016年3月7日故意伤害他人,被法院认定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法院认定其未构成累犯。
案例二:张某,1996年7月3日出生。2015年3月因贩卖毒品被法院认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2月刑满释放。2018年2月因聚众斗殴被法院认定为犯聚众斗殴罪且为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法律解析:
所有累犯都有犯罪前科,但并非所有犯罪前科都会构成累犯。以案例二为例,累犯的基本构成要件有四,即主观条件、刑罚种类、犯罪年龄和时间间隔,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会被依法认定为累犯。
从主观条件上看,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如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寻衅滋事罪等。而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如犯交通肇事罪、失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若前罪与后罪中有其一为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从刑罚种类上看,前罪与后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若前罪与后罪中有其一被判处管制、拘役等,则不构成累犯。
从犯罪年龄上看,前罪与后罪犯罪行为实施时行为人均已年满十八周岁。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至此未成年人犯罪不再作为累犯构成要件之一。在犯罪年龄认定上,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单次犯罪则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二是若连续实施犯罪,一般以犯罪主体最后一次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来认定,但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满十八周岁后实施的行为能不能单独评价为犯罪,如盗窃行为。行为人十八周岁后实施的盗窃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需要结合十八周岁前的行为综合评价构成犯罪的,那么,可以认定十八周岁后实施的行为不具有独立性,该连续性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需要注意,审判实践中,在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罪或持续性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累犯,一般情况下还要从有利于被告人及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上进行综合考虑认定。
以案例一为例,朱某某的前罪由两次犯罪行为构成,第一次实施犯罪时朱某某已满16周岁,第二次实施犯罪时朱某某已成年,两次犯罪行为朱某某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并未对两次犯罪行为作单独宣告,而是按照同种数罪以一罪论处原则,综合评价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因此,无法断定朱某某成年后的寻衅滋事行为是否能够单独构成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而依据《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前罪与后罪都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才构成累犯。故此,朱某某虽然在前罪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也依法不认定朱某某为累犯。
从时间间隔上看,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的五年以内。“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五年”计算起点时间为刑满释放或被赦免之日,非次日,计算终点时间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之日;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三类中的任一类罪行的,都会被认定为累犯,具有前后罪行特定性、刑罚种类不受限制、再犯时间不受限制的特点。
公职律师提醒
如果你未犯过罪,请不要以身试法,踏上犯罪之路,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如果你曾犯过罪,请汲取教训,不再深陷囹圄,做一个改过自新的公民。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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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十五)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刑事审判参考》(2017.11总第108辑)指导案例第1173号。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