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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系统与公积金中心规定不一致?官方回复来了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个税申报系统与公积金中心规定不一致?官方回复来了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z.sun0769.com/political/politics/index?id=689340

近日,有市民反映个税申报系统中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上限与公积金中心规定不一致的问题。经调查,这一问题源于不同部门对政策的解读差异。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这一问题,并附上税务局的官方回复。

市民反映称,根据东公积金通(2022)64号文规定,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1900-27391元。按照这一文件,个税申报时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可抵扣上限应为27391元*12%=3286.92元。然而,个税申报系统中的公积金可抵扣上限却为2813.04元,与实际规定严重不符,导致员工多缴个税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针对这一问题,税务局作出了如下回复: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根据东莞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度东莞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3,768元。因此,2022年度东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为23,442.00 元。东莞市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上限为2813.04元(23,442.00 *12%=2813.04)。关于公积金的缴存基数问题请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如仍有其他税(费)问题,欢迎致电12366热线咨询。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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