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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点|陈怡:国谈新药的创新性如何评估,如何激励高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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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点|陈怡:国谈新药的创新性如何评估,如何激励高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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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ydrug.pharmcube.com/news/detail/49333baa99d5bb96ffbe204ea88a078e

我国在最新药物研发赛道上收获的创新成果,基本来自2015年以来我国医药政策改革释放出的红利效应。各项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我国创新药发展,这是有目共睹的。HCV、 PD-1、ADC、CAR-T等重要治疗领域新靶点和新技术的快跟和创新拓展,标志着我国的创新药迈出从创新探索向创新驱动的重要一步。

截止2023年底,我国已有近147个1类新药获批。2023年BD交易共169笔,我国创新药出海交易增至80笔, 我国创新药对外授权交易量增幅上升,说明我国创新药研发质量逐步获得国际市场认可。此外,国家医保谈判连续5年已累计纳入341新增药品,其中本土新药占比逐年上升。

未来5-10年,如何巩固已有创新成果,并推动在此基础上逐步升级?如何减少创新药同质化,提高差异化?如何加快源头创新,提高未验证靶点的创新比例?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创新政策全方位的支持,多轮驱动,尤其是新药价格管理应当为未来推动高质量创新提前铺好路,提高创新药创新性。

在医保价值购买信号强烈的形势下,企业个人和组织如何与准入内外部相关方互动共识并落地执行,最终惠及患者,5月23-24日的《准入核心能力升维训练营》(点击查看课程详情)上,给大家带来创新药价值评估和定价策略最新趋势解析,欢迎点击上述链接或文末阅读原文报名参加。

陈怡
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院教授兼研究员、上海创奇健康发展研究院生物医药创新中心联席负责人

创新药创新性如何体现


从理论层面,影响医保谈判新药价格形成因素诸多,涉及疗效、安全、经济性、创新性、公平性和市场竞争、以及同类药品国际价格等因素,新药定价也是一门科学和政策考量的融合结果。

自我国医保谈判正式引进卫生技术评估以来,价值购买是引导药物研发创新以价值为导向的重要激励政策。然而,如何界定和评估创新药的创新性?如何区隔同类创新药之间的创新程度?创新性衡量的指标有哪些?创新和价值关系如何?价值和价格的关系如何?针对这些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和产业界存在不同理解。

经历几轮医保谈判的部分创新药谈判降幅结果表明,医保方在评估新药的价值和确定降幅上,医保与企业方之间也存在不同评价,其中分歧较大的是创新药的创新性评价。

现阶段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卫生技术评估和医保政策,科学客观地界定创新性,理顺以上主要问题。要让企业看到医保政策有倾斜,有价格激励导向。即有价值的创新药可以实现一定溢价,特别是以解决临床未满足需求为研发导向,为提高创新水平付出更多研发投入的,有重要临床价值的创新药。

创新性评价意义重大

◉第一,近年来我国医保谈判在流程和规则上逐年完善,愈加清晰。但是在新药创新性的评价规则上,我们还缺少一套较为成熟、客观,并可以对社会公开的新药评价指标和打分方法。这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社会相关利益方对新药创新性如何评价和具体评价标准存在不同理解。

例如,创新药的创新性在界定上的不清晰,对照品选择缺乏标准,导致医保谈判评审结果,尤其是评审和决策过程中,是专家主观经验决策主导偏多,还是更多基于客观证据、可量化的指标来评价创新性,证据又如何为决策服务等存在理解有落差、心里没有底的情况。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对谈判结果的不确定性风险。

◉第二,国家医保谈判不再是一味追求最低价,医保谈判药品降幅力度,总体上也在逐年酌情有所调整,趋向更加合理的水平。这些都是有目共睹,也体现医保在平衡可负担性和创新性上付出的努力。但是,如果缺乏有一套较为成熟、客观,并可以对社会公开的新药价值评价指标,并对新药的创新性进行打分和分类方法,没有差异化价格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研发差异化有价值的创新药政策可能就会被打折扣。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对重要突破性的创新药,企业不敢投入,资本也不愿投入,市场也不给力,创新药发展将陷入严重的不良循环。反之,有了差异化的价格政策,可引导医保基金资源重新配置,通过新药分类管理,降低“低价值”药品价格和使用,或不纳入医保,提高“高价值”药品价格和使用。

过去两年,创新药发展面临严峻资本投资寒冬,其中最大的挑战是融资困难。第一,中国生物科技企业积极布局海外临床,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第二,大多数企业尚不具备国际化营销能力,缺乏高质量的创新药和足够资金开拓国际市场。

根据Mybio-BD近期发布年度报告,2021-2023年中国生物医药投融资总额及数量下降明显,其中金额仅为2021年的四分之一。资本市场融资困难,导致2023年以来,本土创新药企通过海外授权优质研发管线成为当下企业新型融资模式,其中已上市新药占交易额近30% (GBI)。海外授权,无疑在短期内可以解决研发资金燃眉之急,然而对如何做大做强我国创新药所带来的长远影响,值得讨论和关注。

今天我国创新药还在发展初期阶段,国内市场创新药占比大约为10%,国际市场不到3%。多数观点认为实现国产替代是创新发展的主流,而要求更多创新药企具备差异化和原创研发,如me-better 或 FIC (First in Class,即首创药物)可能还不现实。

但是,如何应对今后创新技术快速发展趋势,同时激励企业从Me-too 努力朝 Me-better and FIC 目标发展, 医保价格支付政策需要提前布局,提前引导,帮助创新药企少走弯路。创新药研发特点是长周期、高投入、高风险,今天的政策导向将影响未来5-10年我国创新药发展水平和竞争力,如何取舍,既是国家宏观政策的选择,也是产业发展的选择。

赋能创新性国家政策也在探索中


为了鼓励企业研发有价值创新药,2020年以来,我国相关部门在各项赋能创新政策上都对支持差异化创新药、原创性的创新药给予较为明确的政策激励和引导。

2020年国家药监局颁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来,药品审评中心 CDE在此期间,频繁出台多项技术指导原则,为创新药设置四条快速通道。其中《突破性治疗药物评审工作程序》,《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指导原则》和《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等对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药水平、回归新药临床价值评价、加速新药上市,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医保局在经历了6轮国家医保目录调整后,也在不断完善医保药品的评价标准,改革思路坚持从主观到客观,从定性到定量的主线,从经验评审逐步走向客观评审,对相关数据和证据的要求也在提高。围绕如何鼓励创新提质,国家医保局在2023年在国家医保谈判中首次引入创新药分类标准。基于安全性、有效性、创新性和公平性四方面指标,将创新药分为四大类:突破、改进、相当和不及,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药物经济学评估要求,采取分类定价管理的策略。

今年2月5日,国家医保局下发《关于建立新上市化学药品首发价格形成机制鼓励高质量创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鼓励有价值创新药,首次对医保目录外上市新药,提出从药学、临床价值和循证证据三方面对创新药价值进行评价。从定量角度,将新药按分值分为高、中、低三个类别,并试行要求企业开展自评,自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自评分数高,则体现更高的创新价值。临床价值高的创新药,将纳入地方准入特殊快速通道。特殊通道享受包括简化申报资料、缩短办理流程、提高定价空间、获得挂网和采购等优惠政策倾斜支持,同时对创新价值高药品,赋予1-5年价格稳定期。

创新性评价国际主要实践


国际上按价值定价的两大模式:模式一是以英国和瑞典为代表的依据卫生技术评估结果决定新药报销资格和价格水平;模式二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通过前期评估新药的临床获益,基于临床获益大小,医保和企业通过谈判来决定价格空间。

不论哪种定价模式,新药的临床获益 (Add benefit)是评价新药创新性的关键。今天,在多数欧盟主要国家,都建立一套标准化方法和流程,来评估新药的创新性和具体分类方法。例如,德国对纳入医保谈判药品分为六大类:重大额外获益,显著额外获益,显著微小额外获益,不可量化额外获益,无额外获益和更差获益。

采取类似方法,法国将新药分为五大类,从创新性最高为突破性临床获益,到创新性最低的无临床获益。意大利分为三大类:fully innovative (完全创新), conditional innovative (有待验证创新) and not innovative (没有创新)。

在评价新药创新性指标上,德国创新性评价维度有三方面:1)新药临床试验的证据质量;2)临床疗效;3)临床获益。德国Early Benefit Assessment对临床证据质量从三个维度来评价,即临床试验设计,证据的确定性和开展临床研究的数量,分为高度确定性、中度确定性和低度确定性。意大利对创新性评价有三方面:未满足临床需求程度,临床获益程度和证据质量等级。其中,证据质量评估分为四个等级:高、中等、较低和很低。

综上,可得三个结论。第一,不论哪种评价方法,创新药创新性和临床价值离不开临床获益评价。评判新药是否创新,临床获益是金标准,这也说明医保评价新药和药监部门评价新药有着不同视角和监管职责,药监职责是确保药品临床价值,医保职责是确保临床获益。新药临床获益也是药物经济学评估和价格谈判的核心筹码。

第二,临床获益评价指标应确保客观、科学、可量化、有依据、可衡量和评估,减少专家评审主观性。第三,创新程度高的新药,在获得重大疾病专项基金 (如英国的Cancer Drug Fund, 意大利的Act 648/96,法国ATU)、地方准入、医院准入上享有更优惠的政策倾斜和快速通道。

创新药价格体现创新性的几点思考


围绕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药品评审和谈判机制,如何推动有临床获益的实质性创新,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 基于国情和产业现状,逐步完善规范新药临床价值的客观评价指标和分类标准

在2023年医保谈判新药四大分类基础上,临床获益评价可以进一步细化。将历年企业申报的新药按照临床价值获益大小为基础,按创新性进行分类,鼓励有差异化和重大的创新药,并给予更大的谈判空间获得溢价。在操作层面,通过建立一套客观,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企业对评价结果有证据可循可依,评价和分类标准公开透明,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分歧,也有利于减轻医保行政成本和管理压力,和可能的不合规行为。

第二, 常设独立临床价值评价专家委员会,区分临床评价和医保谈判定价两大职责,确保专家意见和医保定价决策,在评估上各自保持独立

新药临床获益是卫生技术评估的核心,多数成熟国家,都设有一个独立临床价值评价专家委员会,如英国的NICE,德国的G-BA,法国的Transparency Committee, 从新药准入评估程序上,区分临床评价和医保谈判定价两大功能,各自保持独立决策。建议在现有的临床综合评价组基础上,常设独立的临床价值评价专家委员会。

此外,加强医保部门和药监部门早期交流和沟通机制 (如欧盟国家的Horizon Scanning),对在研发管线早期新药新技术,临床未满足需求大,不可替代的创新药,尽早做好上市前临床获益评价和卫生技术评估工作,提前确定新药的参照物,加快创新药上市和准入速度,让更有疗效药物及时惠及患者。

第三, 对创新程度高、临床亟需的创新药,开通从国家医保到地方市场准入的快速通道

对创新程度高,临床亟需的创新药,在医保谈判,地方挂网申请,地方准入和医院准入方面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和优惠。建立一套从国家医保谈判到医院准入快速准入通道,确保创新性高的新药及时满足临床需求,对解决医院最后一公里难点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 医保外的自费药品价格更多依靠市场竞争来决定价格,尽量减少过多行政干预

与此同时,新药进行分类不易涉及过多政府主管部门,避免出现不同部门对同一个新药给出不同的创新性评价结果。

价值购买下,企业个人和组织如何与准入内外部相关方互动共识并落地执行,5月23-24日,奇璞学院《准入核心能力升维训练营-三医协同下的新产品上市准入:从共识到落地》,给大家带来创新药价值评估和定价策略最新趋势解析,欢迎报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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