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罗大陆”手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解析
“斗罗大陆”手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解析
《斗罗大陆》作为一部广受欢迎的奇幻小说,其手游版本却卷入了著作权纠纷的漩涡。究竟这场"斗罗大陆"手游著作权侵权案是怎样的来龙去脉?让我们一起揭开案件的神秘面纱。
《斗罗大陆》这部奇幻小说由唐家三少(张威)精心创作,他独家授权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玄霆公司)开发该小说的游戏改编权。随后,张威又推出了《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而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吉乾公司)通过多次转授权获得了该作品的改编权。吉乾公司基于此开发了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并与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三九九公司)签订了分成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注明游戏的著作权归吉乾公司所有。然而,玄霆公司认为吉乾公司和四三九九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发并运营了《斗罗大陆》的游戏改编,严重侵害了其享有的改编权,因此决定诉诸法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针对游戏与小说之间的相似性进行了深入分析。由于游戏属于大型作品,若对所有章节进行公证将带来巨大的经济和时间成本,法院在考虑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下,采取了更为合理的判断方式。法院指出,在判断游戏与小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仅依据游戏中所使用的小说文字数量,而应综合考虑游戏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的独创性元素,如人物、人物关系、技能以及故事情节等。此外,法院还提供了对游戏资源库文件进行反编译的方法,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确实使用了小说中的独创性内容。
最终,法院认定吉乾公司开发的游戏大量使用了《斗罗大陆》小说中的独创性元素,与原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鉴于吉乾公司未经玄霆公司许可便擅自开发并运营该游戏,法院判决吉乾公司需赔偿玄霆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在这起关于《斗罗大陆》游戏改编权的纠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定,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开发并运营了使用《斗罗大陆》小说独创性元素的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严重侵害了玄霆公司的改编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吉乾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玄霆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维护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所产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即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同时强调,在行使这些著作权时,必须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不得侵犯。
第二十五条则强调了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明确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行使。
本案中,涉及到了手机游戏侵犯文字作品改编权的问题。通过首次对游戏软件资源库进行反编译,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文字作品进行详细比对,法院确定了侵权游戏大量利用了他人作品的独创性内容。这一判决不仅提高了审判效率,拓宽了审理思路,还充分遵循了公平、效率的原则,切实考虑到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这一司法实践对于维护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妥善处理涉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更是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服务人民的深刻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