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邻里纠纷
【普法小课堂】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生活质量,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本文通过两个真实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家提供处理邻里关系的法律指南。
案例一:因琐事引发的肢体冲突
谭某与黄某是邻居,双方因道路通行、树木砍伐、噪声污染等事宜多次产生矛盾。某日,双方又因黄某铲沙修补道路水坑影响谭某生活发生争吵。争执过程中,谭某用自家的铁锹将黄某已经填埋在道路水坑中的沙石挖出,黄某遂上前阻止,二者在争抢谭某手中铁锹的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谭某眼部受伤、多处挫伤,黄某腹部受伤。之后,谭某、黄某各自到医院诊断治疗,并发生治疗费若干。经调解协商未成后,谭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黄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导致谭某受伤、人格权受损,黄某应当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责任。因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其过错情况,最后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并判决由黄某向谭某赔偿部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案例二:因道路硬化引发的长期纠纷
万某与朱某1、朱某2兄弟系邻居,双方因道路修建和使用、土地界线等问题产生矛盾数十年。朱某兄弟二户出入必须经过万某房屋前面的道路,二人在十几年前想将出入的道路硬化,万某因与二人存在其他矛盾一直强加阻拦。后万某拟对其旧房进行改造重建,朱某兄弟阻拦,要求万某必须先将双方房屋前的出入道路修好才能修建房屋。期间,朱某1阻拦万某运送建筑材料,二人在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致使万某受轻微伤。
纠纷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三人约定由万某先硬化道路后进行房屋建设,道路硬化后,朱某兄弟等不得阻碍万某建设房屋,万某保障朱某二户交通无阻。之后,万某按约定将道路进行了硬化。后万某因受伤一事将朱某1诉至法院,朱某2认为万某故意挑起新的矛盾,再次阻拦万某修建房屋。万某遂向法院起诉朱某2。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奈何双方积怨深久,矛盾无法调和。最后,法院依据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认为朱某在万某已经按协议约定硬化道路后仍旧阻碍万某修建房屋违反了协议约定,也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侵犯了万某的权益,判决朱某立即停止妨碍万某修建房屋的行为。
法官说法:如何处理邻里关系
相邻关系(也称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各自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应当接受必要的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有权请求相邻他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相邻他方亦应接受请求向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前者为相邻人所享有的权利,即相邻权,后者为相邻人所负担的义务,即相邻义务,相邻权与相邻义务对应而存在。
《民法典》就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尊重历史和习惯,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若一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各方应当为对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给予必要的方便,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尊重理解和容忍相邻,以谋取相邻各方利益的需要,从而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