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依法变更监护权 守护少年的你
以案释法 | 依法变更监护权 守护少年的你
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杨木林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由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2008年,韩某与金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小韩,小韩出生后一直随父母生活,后其母亲金某确诊为三级精神残疾。2021年,韩某因病去世,小韩遂跟随祖父生活。现小韩高考在即,因其家庭特殊状况致使户口问题无法解决,小韩的母亲因精神疾病无力抚养小韩,小韩的祖父身体健康且有耕地能够维持正常生活。为了小韩的健康成长,小韩的祖父希望申请变更其为小韩的监护人。东丰县人民检察院在了解事情的起因后,决定受理审查,最终做出向法院支持起诉决定。
杨木林人民法庭在收到支持起诉书后,第一时间立案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材料,进行沟通联络,到当事人所在地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并于四月末开庭审理本案,小韩的祖父、母亲、外祖父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小韩的祖父宣读了申请事项,请求判令小韩由其抚养。小韩的母亲、外祖父也均在法庭上表示认同小韩跟随祖父生活的意愿,并由祖父作为小韩的监护人。在庭审结束后,办案人立即制作民事判决书并于当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至此,经法院判决,小韩的监护人变更为小韩的祖父。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护航困境少年的典型案例。在父亲死亡、母亲不具有监护人资格时,人民法院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最终指定小韩祖父为监护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