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尊重女性?你想多了
秦朝尊重女性?你想多了
近来,有西安导游在兵马俑博物馆解说时称,兵马俑中没有女兵体现了秦人对女性的尊重和保护,并引用“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等说法来佐证。这种观点在网络上获得了大量点赞和热评,但其谬误荒诞,令人瞠目结舌。本文将通过考古发现和历史文献,揭示秦朝女性的真实处境。
秦始皇是否尊重女性,先看看秦始皇陵的陪葬坑就知道了。2013年秦始皇陵园发现了十座小墓,墓道填土中发现大量未成年女性散乱人骨,人骨都不完整,“墓道散置的人骨个体是经肢解后埋入这批墓葬中的”。如考古报告图一四的小型墓GDHM3中,出土散乱女性人骨,就直接认定为“人牲遗存”(《考古》2014年7期,第56—57页)。在秦皇看来,女性不过是玩物而已,《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的宫殿规模巨大,“所得诸侯美人钟鼓,以充入之”;“帷帐、钟鼓、美人充之”。女性和钟鼓、帷帐这些玩物被视为一类,因此秦始皇死了,低级玩物就被拿来肢解殉葬。不要说秦朝身份低级女性的被杀戮肢解,就是秦始皇的女儿也是很悲惨的,《史记·李斯列传》记载“十公主矺死于杜”,即十个公主最后也被肢解,用于殉葬。
秦朝宫廷中的女性是玩物,民间的女性处境更为悲哀,因为大量女性的身份,属于卑贱的“隶妾”、乃至更低贱的“舂”。民间集体记忆中“孟姜女哭长城”虽不是史实,但却是一种情感真实,是秦朝女性悲惨处境的朴素记忆。岳麓书院藏秦简简2009记载逃走的女舂被抓回来,脸上刺字,哪怕自己回来自首,也要鞭笞一百。简1983记载,怀孕的女舂,将会被“大枸椟及杕之”,“大枸椟”是大木头刑具,“杕”是套足胫的铁钳,即用大木头加大铁钳双重刑具束缚起来(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54、第77页)。
很多种罪名,都可能导致她们沦为“舂”,据岳麓秦简J44记载,有一种“坐妒入舂”罪,即因嫉妒而导致犯罪,沦为舂(《岳麓(肆)》,第191、第225页)。
因为秦朝对女性的要求,就是绝对服从夫权,北大藏秦简《教女》中就详细规定,要求女性“善依夫家,以自为光”,必须完全听丈夫的话。“虽与夫治,勿敢疾当”,意思是丈夫打妻子,也不要躲,而且要“屈身受令”。此外,一定要“中毋妒心”,丈夫纳妾,不允许嫉妒。(朱凤瀚:《北大藏秦简〈教女〉初识》,《北京大学学报》2015年2期)。
结合来看,秦朝女性的“妒”,甚至可能导致“坐妒入舂”,沦为城旦舂的行列。杨宽先生就说过,秦朝“用法令来对女子作严厉的压迫,是此前所未有的”(《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493页)。
秦朝社会有大量女性,遭受到残酷的奴役。里耶秦简8-145记载有“隶妾系舂八人”、欠了官府钱干活还债的女奴“隶妾居赀十一人”、还有在仓库中干活的“受仓隶妾七人”。此外还有五名小女奴“小舂”,三名在田官干活,一人做饭,还有一个生病的。8-444简中记载,“小隶妾八人,□六人付田官”,让小女奴给官田干活;8-1566记载田官汇报,有三名小女舂以及“隶妾居赀三人”,在田官干活。8-1095记载“隶妾居赀五十八人”,这五十八个女奴欠了官府的钱,强制进行劳役。云梦秦简《司空》规定,“人奴妾居赀债于城旦,皆赤其衣,枸椟欙杕,将司之”,即这些被强制劳役的居赀女奴,也要像城旦一样,被戴上大木头加大铁钳双重刑具,被监工看管下劳役。
这些居赀干活的女奴,“日未备而死者,出其衣食”,即还没干完活就死掉了,就注销她们的衣食。这个规定的潜台词,其实就是“居赀”状态的死亡率很高,应该有不少女奴在劳役过程中就死亡了,因此对其衣食供给进行了补充规定。《司空》中规定“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把男奴、女奴和牛马并列,视为一类。所以,秦朝根本不存在“尊重女性”这种问题,而是对男女不加区分地榨取和肆虐。
云梦秦简《仓律》记载“妾未使而衣食公”,就是不到七岁的小女奴,秦朝怕她们白吃饭,就借给民间去打工挣钱吃饭,自己养活自己长大了继续给秦朝当奴隶。秦朝修长城之类的重体力活,不仅限于男子,秦的女奴隶妾也是要干“与垣”这类筑墙重活的,《仓律》中记载,“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者”这类重活,规定了女奴的口粮标准。如果有“操敃红及服者”这类纺织技术的女奴,还不允许赎身,只能一直被大秦榨取劳动。
李安敦指出,根据云梦秦律的规定,男性工隶臣可以通过军功,或者家人转移的军功来赎身。然而“根据这条军法,女性工隶似乎没有任何改变身份的可能”([美]李安敦:《秦汉工匠》,林稚晖 译,上海三联书店,2023年,第104—105页)。
云梦秦简《封诊式》中,还记载了一个秦朝的五大夫,因为女奴“丙”不听话,就将她送往官府,处以“黥劓”的刑罚,即割掉她的鼻子,再在脸上刺上侮辱性质的纹身。秦朝统治下的女性,生活痛苦,因此也有选择自杀的。里耶秦简9—1322记载, 9—1497+9-2236记载女奴婢“红”自杀后,她仅有的两件衣服也被少内官没收。
湖南益阳兔子山九号古井中出土“女子尊择不取行钱”木简记载:秦始皇三十二年或三十三、三十四年的十月,有人揭发一个叫“尊”的女子,拒绝使用秦朝强制推行的一些劣质货币“行钱”。十天之后的己未这天,益阳县的长官起,县丞章、史完这三个秦官,一起根据秦律作出判决:“刑杀尊市,即弃死市。盈十日,令徒徙弃冢间”(邱建明:《益阳兔子山秦代“女子尊择不取行钱”木简研究》,段晓明主编:《湖南博物院院刊》第十八辑,岳麓书社,2003年,第247—252页)。即将“尊”这位女性在市场当众杀死,将她的尸体在市场暴尸十天,以震慑民众。十天后,派囚徒将她的残尸丢弃在乱葬岗。秦始皇时代,这种严酷残杀女性,侮辱女性尸体的行为,就在光天化日和大庭广众之下公开进行。
为了逃出秦的统治,秦国女性往往铤而走险。岳麓秦简《多小未能与谋案》中记载,一位叫“儿”的秦国女性,带着自己的孩子“邦亡荆”,冒险逃往楚国。但在十年后,秦兵攻占楚地,逮捕了她的儿子。这位叫“儿”的秦女是幸运的,在秦攻占楚地之前就死去了,否则她将会被按照秦律处以酷刑。但她的孩子,后来被秦兵逮捕,面临着被“黥为城旦”的惩罚(《岳麓书院藏秦简(参)》,第141—142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也记载着一个秦末女奴婢逃亡的案件,一名叫“媚”的女婢,在楚人覆灭秦的机会中逃出,“楚时去亡”。
了解到这些背景,那么你还会认为兵马俑里面没有女性,是因为秦朝“尊重女性”的结果吗?这个问题很简单,在冷兵器时代,女性的体力本来就不适合野战,秦朝是觉得她们不是合格的炮灰而已。那么秦朝女性,是否能作为一种战争资源呢?答案是肯定的。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记载,赵佗领秦兵在岭南,“使人上书,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以为士卒衣补。秦皇帝可其万五千人。”显然,秦朝、秦军是将女性作为一种奖赏给士兵的资源,一个大手笔就能从民间榨取出一万五千名未出嫁的女性,被迫告别父母和家人,被送往遥远陌生的地方,再分配给陌生的士兵。在强大国家权力之手来包办婚姻面前,不知道这和“婚姻自由”到底有何关系?
此外,《商君书·去强》中明确要求,要登记秦国的“壮男壮女之数”,要掌握“壮女”的名籍,显然也是作为后备炮灰资源的考虑。《商君书·兵守》中,就规定了秦国女性用作守城战争,“壮女为一军”,她们负责“作土以为险阻”、“发梁撤屋”,即守城时筑造墙壁,拆毁城内建筑,提供防守的土石。显然,这些“壮女”都是战争资源和劳力,和“秦朝尊重女性”没半毛线关系。
成文于秦墨的《墨子·备城门》也记载,秦国、秦朝是要用女性参与守城军事任务的,防守五十步要布置“丁女二十人”,其武器是“人一矛”。造防御共事,也是“男女相半”。在秦皇的眼中,男女都是炮灰和劳动力资源而已,没啥区别,只是男的更适合野战而已。
至于“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更是和“尊重女性”没半毛线关系。秦会稽刻石上面这些话,是秦朝强调男权社会,必须以夫权为核心的内容,指的是赘婿,即男子到女方家庭去当赘婿,这种人就该杀。云梦秦简中就纳入了一条魏律,将“赘婿后父”拿去当战争中的炮灰,所谓“将军以堙豪(壕)”,把他们拿去填壕沟就行了。与“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相对的,是另一句话“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即如果妻子敢改嫁,那么她在前夫家的儿女,就不允许将她再当作母亲,维系的价值观也和前一句一样,都是以夫权为中心,和“尊重女性”、“婚姻自由”没任何关系。对此,杨宽先生早已指出,秦始皇的这些刻石,表明“随着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的加强,对于女子的迫害也更加厉害”(《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493页)。
恰恰是汉代以来的儒者,在推动改革,改变那些秦朝残酷对待女性的遗产。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有几个判例保留至今,其中一条涉及到女性问题。一位女性某甲的丈夫遇到海难,船只沉没找不到遗体,不能得到埋葬。几个月之后,某甲的母亲安排她改嫁。当地官员根据当时汉承秦制的法律,“夫死未葬,法不许嫁。私为人妻,当弃市”,提出要将某甲处死刑。董仲舒显然反对秦律那种机械不考虑人情的判决机制,他指出妇女有“更嫁之道”,是可以改嫁的,并且是听从母亲的安排,不是“私为人妻”,因此是无罪的(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第164—165页)。如果按照一般汉承秦制的秦律规定,那位可怜而无辜的某甲就会被处死,尸体像不用行钱的那位秦朝女性“尊”一样,被陈列在市场示众。但经过儒者董仲舒的努力,拯救了这位女性的生命,也推动法律的改善。
希望现在一些导游解说词、自媒体能够自律一些,尊重基本历史,不要再以讹传讹,误导大众了。秦朝“孟姜女哭长城”的故事背后,其实是具有集体记忆之历史真实的。
本文原文来自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