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恋爱期间的什么赠予能够返还?
分手后,恋爱期间的什么赠予能够返还?
在恋爱关系中,双方交往时常常会发生赠与的情况,可能是送包包、钻戒或是金钱转账。恋爱时的赠与固然甜蜜,但当双方关系破裂分手时,这些赠予的财产是否能够要回呢?
基本案情
孙先生与赵女士曾经是一对恋人,双方恋爱交往期间,孙先生曾赠予赵女士奢侈品包、钻戒等物品,且恋爱期间陆续向赵女士转账,用于为赵女士偿还房贷、购车、装修房屋、日常花销等合计100余万元。
2023年4月,二人分手,孙先生将赵女士诉至安宁法院,要求赵女士返还其全部赠与。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先生对赵女士的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还是一般赠与?情侣分手后,恋爱期间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是支持返还的。
孙先生对赵女士赠与的认定,应当根据赠与物的性质来综合判断。
一种是根据物品的意义认定。男女双方之间赠与钻戒、房屋、车辆等物,是为结婚作出准备,获赠方收下上述类型的赠与则视为有与赠与方缔结婚姻的意向,是附条件的赠与。
另一种是根据金额大小认定。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之间转账金额较大的、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因此大额转账一般也认定为是附条件的赠与。
本案中,根据双方的收入条件和生活消费水平,法院酌情认定单次金额1万元以上的赠与可以属于金额较大的馈赠,也即可以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法官寄语
虽然恋爱关系不等同于婚姻关系,但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纠纷依然有法可依。男女恋爱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应利用物质作为婚姻的筹码,而应从守法、崇德、向善的角度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