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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合同当事人协议管辖法院可以任意选择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合同当事人协议管辖法院可以任意选择吗?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833344

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
能够降低诉讼成本、缩短维权周期
但当事人约定与争议
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日,韩某(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与马某(济南市市中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马某租赁韩某车牌为鲁UHJ***车辆,并约定了租赁期限和租赁费用,马某按月向韩某支付车辆租赁费用。后马某未及时支付车辆租赁费,共计拖欠韩某租赁等费用12万余元。马某于2023年4月27日向韩某出具还款协议一份,承诺于2023年5月31日前偿还完毕,但马某未按照还款协议履行义务。韩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本案系合同纠纷,韩某提交还款协议等证据向马某主张欠款,案涉还款协议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管辖法院为枣庄市滕州市人民法院”,但滕州市非当事人住所地,原告亦不能证明滕州市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认定其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滕州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对韩某的起诉,滕州法院不予受理。

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认为,管辖制度的创设是服务于“两便原则”,即方便管辖法院且方便当事人。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解决矛盾纠纷的管辖法院。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应按照“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的顺序进行。其中协议管辖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管辖法院,而是需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中选择,否则,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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