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格兰地方治理变成郡长主管,体现了权限与责任的变化
中世纪英格兰地方治理变成郡长主管,体现了权限与责任的变化
当郡长主管郡政以后,“他所做的工作还是伯爵担任一个郡的方伯时自己所做的那些。”
郡长在郡中完全履行着方伯或伯爵的所有职能,执行国王的各项令状、主持郡法庭、收缴赋税、带领郡内民兵作战,由于其名义上仍然是方伯或伯爵的下属官员,因此也要执行上级的各项指令。这样一来,在郡中就形成了方伯或伯爵与郡长共同管理郡政的双头领导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方伯或者伯爵与郡长都是地方治理的主体,共同行使名义上由国王所赋予的各项政治权力。“这种地方首领(方伯或伯爵)与王室管家(郡长)的双头领导体制尽管在早期的日耳曼人、法兰克人、哥特人和伦巴第人的社会组织中很常见,但其后期的这种形式几乎是英格兰所特有的。”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是英格兰中央与地方治理体系的初步形成时期,地方治理的主体经历了由方伯向方伯或伯爵与郡长共同治理的转变,这不仅仅是一种官职名称的转变,而且是一种权限与责任的变化。这一过程体现了早期英格兰对于地方治理模式的探索由萌芽转变为成长阶段,并在诺曼征服以后继续发展、走向成熟,从而为世界各国地方治理提供了经验。此外,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地方治理模式的探索为之后蓬勃发展的英格兰地方自治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经验与教训,这种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一直为后世所遵循,对于今天的英国政治影响深远。
威廉一世对地方治理模式的变革
威廉一世认识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地方治理模式的缺陷与诺曼底公国任用子爵管理地方的优势与不足,因此在征服英格兰后便挟军事之余威开始了对于英格兰地方治理模式的变革,使之更加适合于王权统治、更加有利于地方社会的和谐稳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将英格兰地方原来的方伯(或伯爵)与郡长的双头领导体制变为郡长单一领导制。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随着方伯权力和辖地的逐渐扩大,有些地方演变为伯爵,并进而产生郡长,实际上使英格兰地方管理体制变革为方伯(或伯爵)与郡长的双头领导体制。然而这一体制具有诸多的弊端,如方伯或伯爵权力过大而威胁王权,如威塞克斯伯爵戈德温在英格兰占有广大地产,其权势如日中天,严重威胁王权,当忏悔者爱德华于1051年流放戈德温和他的儿子们后,其起兵反抗,夺回了属于自己的领地。其子哈罗德于忏悔者爱德华去世后继承英格兰王位。此外,双头领导体制亦不利于国王集权于王室,对国王来说地方权力具有多元性、分散性,无法建立起从属于国王的垂直管理体系,因此征服英格兰后威廉一世立即废除了原有的双头管理体制,变革为郡长单一领导制。绝大多数伯爵不能再插手郡中各项事务,郡长由国王任命,听命于国王,被称为“国王的地方代理人”,集司法行政、财政管理、军事指挥等职能于一身。原来伯爵的职能都转移到郡长一人身上,使郡长类似于诺曼底公国的子爵那样,代替国王管理地方各项事务。
其次,除边区伯爵领外,废除其余伯爵领,各郡由郡长统辖。忏悔者爱德华时期英格兰主要有威塞克斯、麦西亚、诺森伯里亚、东盎格利亚、亨廷顿等伯爵等,诺曼征服之初威廉一世又设立了切斯特伯爵(1067年设立)、康沃尔伯爵(1068年设立)、赫里福德伯爵(1067年设立)、肯特伯爵(1067年设立)、什鲁兹伯里伯爵(1074年设立)等爵位,但是经过多场叛乱后,这些伯爵或被杀,或被迫离开英格兰。至1076年时,只有切斯特伯爵、肯特伯爵(1088年被撤销)、什鲁兹伯里伯爵被保留下来,被撤销的伯爵领由国王选任郡长进行管理,与此同时,北方的达勒姆新设为伯爵领。切斯特、什鲁兹伯里和达勒姆三大伯爵领均位于英格兰与威尔士和苏格兰的边境地带,其被保留的初衷为防御威尔士人和苏格兰人的入侵。其中,达勒姆并非世俗伯爵领地,而是主教辖区,由达勒姆主教掌管。
诺曼征服后只有这三大伯爵领仍由伯爵管理,在境内拥有一切行政司法、财政管理、军事指挥等权力,其余各地均由郡长统辖。这种边区伯爵领与郡区制并存的体制类似于中国西汉初年所实行的郡国并行制,伯爵领如同封建诸侯国一样,俨然是一个独立的小朝廷,但两者又存在根本的不同。再次,撤换原由英格兰人担任的伯爵、郡长等职务,转由诺曼人担任。“1071年以前,英国的动乱和起义还很频繁。甚至在一段时期达到了全国规模的起义。”正因如此,威廉一世在征服的最初几年,仍然留用了忏悔者爱德华时期英格兰的各类官员,但前提是没有参加反抗诺曼人的斗争。其后,随着英格兰政治局势逐渐稳定,撤换任职的英格兰人,转任诺曼人成为1070年以后的政治趋势。据载:“截至1070年,仅有两名设立于忏悔者爱德华时期的伯爵继续担任官职,分别是沃索夫(Waltheof)和高斯帕特里克(Gospatric)。此外,东盎格利亚伯爵拉尔夫·德·加尔(RalfdeGael)由于家族的英格兰血统,可能也属于其中之一。”郡长的变化也和伯爵的变化一样的迅速,1068年时,约克郡、埃克塞特郡、伦敦等出现了诺曼郡长,到了1071年,已经很少有英格兰人担任郡长一职。1075年以后,除边区伯爵领外,以诺曼郡长为核心的地方政府体系建立起来,伯爵仅成为一种荣誉。
最后,削弱地方贵族势力,加强王权,建立更为有效的政府体系。1066年威廉一世在征服英格兰的过程中,其为以绝后患而试图削弱地方势力的想法就已经处于构思和初步实践之中。其结果是,王室领地占全国的六分之一至七分之一,超过了任何大贵族,而且贵族封地纵横交错地分布于各郡,这不仅是威廉故意为之,还与征服的进程相关,因此地方贵族的权力十分分散。如前文所述,威廉曾试图在诺曼底建立更小的子爵领以加强公爵权力,其在英格兰的一系列做法是诺曼底实践的延续。此外,威廉一世为了加强对其附庸的控制,也为了赋税和军役的征调,于1086年在英格兰进行了详尽的土地调查,并编纂《末日审判书》。
随后,1086年8月威廉一世又在索尔兹伯里召开了宣誓效忠大会。在这次大会上他的所有直属封臣、英格兰的土地所有者都必须宣誓效忠于国王,即“我的附庸的附庸还是我的附庸”。附庸必须效忠于国王,反对国王的敌人,这不仅加强了国王对于地方的控制,也进一步加强了封臣的家产制随从属性。正如斯塔布斯所说:“索尔兹伯里的宣誓事实上是反封建的。”诺曼征服之前,威廉一世作为诺曼底公爵屡遭封建叛乱,臣下飞扬跋扈,其对于封君封臣制所存在的弊端深有体会,因此决心在英格兰这片新的领土上改造原有社会体制,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削弱封臣权力,加强王权。
正如雅克·阿伯特所说:“威廉清楚地意识到他和他的继任者对于英格兰持久与稳定的统治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民事机构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取决于国家行政和司法职能的适当巩固和调整。”但是,由于征服之初诺曼人数量较少,不得不倚重于英格兰人代为治理地方,维系社会稳定,随着局势趋于缓和以及诺曼人数量的增加,改变原有体制的各项弊端成为必然。威廉一世对于地方治理体制的变革是英格兰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次重大转折,对于增强国家凝聚力、促进民族融合、发展地方经济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之后国家机器的运转构建了坚实的基础。虽然历代王朝都对之有所修补,但自始至终并没有彻底跳出威廉一世所创设的政治框架。
郡长的选任
诺曼征服之后,郡长制度迎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威廉一世挟黑斯廷斯战役之余威,一举建立了新的封君封臣关系,旧的英格兰地方治理模式也得以打破并在原盎格鲁-撒克逊政治遗产和诺曼底公国地方治理的基础上构建起新型郡长制度。
新型郡长制度构建之初,由于王权强大,所有郡长均由国王任命,但随着局势的动荡、王权的衰落,郡长的任命也逐渐出现了国王任命、贵族世袭和地方自选三种方式。任命方式的多样化不仅反映了地方自治的发展进程,也从侧面反映了英格兰政治局势的复杂性。
本文原文来自网易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