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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赡养老人分摊方式怎么更改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个税赡养老人分摊方式怎么更改

引用
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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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64365.com/zs/3544625.aspx

随着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不断完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成为许多纳税人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个税赡养老人分摊方式的具体规定,包括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的扣除标准、分摊方式的变更规则,以及未如实填报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

个税赡养老人分摊方式怎么更改

关于个税赡养老人分摊方式的调整方法
纳税人在赡养父母或其他一名及以上直系亲属所需负担的赡养费用上,将执行以下统一的定额扣除标准:
首先,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家庭,那么他们每月可获得2000元的定额扣除;
其次,假如纳税人属于非独生子女家庭,他们需要与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个人所承担的分摊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赡养费用可以由所有赡养人平均分摊,也可以通过协商约定进行分摊,甚至还可以由被赡养人自行指定分摊对象。
然而,无论采取何种分摊方式,都必须签订书面的分摊协议,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摊方式和额度均不得随意更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个税赡养老人乱填后果

未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扣除信息的潜在后果
关于个税专项扣除的误操作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首先会遭遇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被记录在个人的纳税信用档案中。具体而言,所谓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即是在每月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5000元)的基础之上,再加上五险一金的免税额以及依法明确设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后,额外增加的免税额。换言之,月收入在扣除社会保险费及以上列举的专项扣除费用之后,剩余部分才作为计税依据进行纳税。
其中,专项扣除费用主要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费用等方面。
然而,专项扣除并非可以随意填写,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特别是对于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更不可胡乱填写,务必实事求是,否则将会直接影响到您的个人信用。
此外,您还需对填报的内容真实性承担起法律责任。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填写被赡养人的身份信息,若某位老人的身份信息在税务系统数据库中已被不同的纳税人以独生子女的身份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那么这一情况便可能被发现。因此,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不仅需要填写被赡养人的信息,还须填写共同赡养人的信息。
如若分摊信息不合规,后台系统将能够进行筛选甄别,通过数据核对实现有效的税收监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则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交《扣除信息表》;而在纳税年度内,若相关信息有所变动,纳税人也应更新《扣除信息表》中的相应栏目,并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个税赡养老人祖父母可以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对于纳税人赡养祖父母的情况,可享受相应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待遇。该办法中的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对纳税人而言,无论是独自承担还是与兄弟姐妹们共同承担照顾祖父母的义务,他们所需负担的赡养费用都将按照标准化的体系进行扣除研究。
首先,如果纳税人是唯一的子女,那么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进行定额扣除;
其次,若纳税人不是唯一的子女,那么他需要与其他兄弟姐妹共同承担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并且每个人所能分担的费用不能高于每月1,000元。
至于如何分配这笔扣除资金,可以由所有的赡养者共同协商决定,或者基于共同的意愿依法明确分配方案;
此外,被赡养人也有权自行指定某位赡养者来承担这笔费用,并需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来保证政策的实施性。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割额度,都必须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内保持稳定不变。
同时,第二十三条还特别强调指出,在本办法中,“被赡养人”特指年龄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已经先于他们离世,而这位老人本身已经达到了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关于个税赡养老人分摊方式,纳税人负担的赡养费将执行定额扣除标准: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家庭共担每月2000元,每人分摊不超1000元。分摊可通过平均、协商或被赡养人指定,但需签订书面协议,一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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