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后夫妻离婚案:法官调解促成和平分手
60后夫妻离婚案:法官调解促成和平分手
近日,永仁宜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涉及一对60后夫妻的婚姻关系。
案件背景
原告李叔叔(化名),一位年逾花甲的老人,将共同生活近二十年的妻子王阿姨(化名)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追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抚养王阿姨与前夫所生儿子所支付的费用。
李叔叔与王阿姨于2003年重组家庭,携手共度了十多年的岁月。然而,2018年,王阿姨为了帮儿子照顾孩子,离家前往外地,从此便很少回家,两人的关系逐渐疏远。李叔叔独自一人生活在老家,倍感孤独,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结束这段婚姻。
庭审中,双方情绪异常激动。李叔叔坚称,王阿姨的离家不仅伤害了他们的感情,还让他在经济上承受了巨大压力,他要求王阿姨归还婚姻期间为抚养其儿子所支付的费用。而王阿姨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她声泪俱下地回忆了自己自2003年以来对这个家庭的默默付出,认为李叔叔的诉求完全是无理取闹。
解纷经过
面对这对老夫妇的激烈争执,承办法官深知,简单的判决或许能迅速结案,但难以真正化解双方心中的怨气,于是决定通过调解处理。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通过耐心倾听与情感共鸣,双方逐渐冷静、开始理性地看待问题。接着,法官从法律角度对双方的诉求进行了分析。经过多轮协商,李叔叔同意放弃追偿抚养费用的诉求,而王阿姨也理解了李叔叔的孤独与不满,同意离婚。
以案释法
家事代理权: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生活需要,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本案中,李叔叔在婚姻期间为抚养王阿姨与前夫之子付出经济支持,此行为虽非王阿姨直接所为,但基于家事代理权,应视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然而,此代理权并不等同于无限制的责任承担。离婚时,李叔叔要求追偿,虽情感上可以理解,但法律上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合理性。在调解中,双方放弃追偿,体现了对夫妻家事代理权合理边界的尊重。
拟制血亲关系:本案中,李叔叔虽非王阿姨与前夫之子的生物学父亲,但基于婚姻关系,双方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在法律上享有与亲生血亲相似的权利义务,如抚养、赡养等。然而,离婚时,这种拟制血亲关系随之解除,但不影响双方基于道德或法律的其他权利义务。
本案不仅是一次成功的调解,更是一次对夫妻家事代理权、拟制血亲关系等法律专业知识的深刻诠释。在面对婚姻纠纷时,双方应保持冷静理性,以法律为准绳,以情感为纽带,共同寻求解决方案,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