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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6law.cn/laws/133811.aspx

双重劳动关系,即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均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用工关系。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但这种用工模式仍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双重劳动关系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双重劳动关系的用工风险缓释措施

加强招聘录用环节的审查

在招聘录用新人员时:

  1. 在录用条件中阐明:尚未与其他单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手续的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2. 在人员录用面试过程中,应询问对方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情况;
  3. 要求劳动者正式入职前提交其与前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并进一步电话核实;
  4. 在员工手册中阐明:若与员工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坚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

针对已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用人单位应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被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风险;用人单位应为该部分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避免因员工工伤导致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

逐渐减少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逐步减少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量,尽量不在重要的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及涉密岗位等岗位上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尽量只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使用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避免既是全日制用工又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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