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技术规范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技术规范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其技术规范对于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详细介绍了该系统的构成、功能、性能要求和环境适应性等技术规范,对于从事民航气象观测及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系统功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显示功能
第三节 其他功能
第四章 性能
第一节 系统性能
第二节 测量性能
第五章 环境适应性
第六章 附则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称民用机场)的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第三条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的构成、功能、性能和环境适应性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本规范。
第二章 系统构成
第四条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由传感器、数据处理单元、用户终端、数据传输、跑道灯光强度设定单元、电源、防雷等硬件和软件构成。
第五条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传感器包括:风向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气压传感器、气温传感器、湿度传感器、雨量传感器、云高仪、大气透射仪或前向散射仪、背景光亮度传感器等。
第六条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用户终端包括:观测用户终端、预报用户终端、其它用户终端(包括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机场运行管理部门、航空营运人等用户终端)、系统监控终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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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系统功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民航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测量或计算气象光学视程(MOR)、跑道视程(RVR)、风向、风速、气压、气温、湿度、降水、云等气象要素的功能。
第八条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各用户终端应当具有显示系统测量和计算的实时气象要素的功能;应当具有按不同跑道分别显示气象观测要素的功能,气象要素的显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的规定。
第九条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通过航空固定电信网(AFTN)发送报文的功能;应当具有通过有线和无线的通信方式远程传输实时数据及系统监控信息的功能;实时数据的输出格式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存储一年以上气象实时数据、报文等信息的功能;应当具有对存储的历史资料进行查询、显示、统计、检索、输出等功能。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GPS授时或与外部无线电广播基准信号时钟同步的功能。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整体运行状态、传感器工作状态等监控信息及系统日志的显示、告警、存储、查询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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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中文界面支持的参数配置、数据显示、报文发送、信息查询等功能。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在雨、雪、沙尘、雾、霾等天气条件下获得准确的MOR测量值和RVR计算值的算法。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当具有兼容和被兼容其他观测设备、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和民用机场气象观测资料处理系统等设备或系统的能力。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观测用户终端应当具有:
(一)自动编发机场天气报告和经人工干预后编发机场天气报告的功能,编发的报文应当符合《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和《民用航空气象第6部分:电码》的规定;
(二)直接修改机场天气报告报文错误和重新发送最后一份机场天气报告报文等快速纠错的功能;
(三)人工输入数据和编辑人工观测数据及相关资料的功能;
(四)自动接收趋势预报,并附力加至UMETAR和S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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