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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信息公示新增特别提示,要求私募整改“财富管理”字样和内容

创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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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中基协信息公示新增特别提示,要求私募整改“财富管理”字样和内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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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1.
https://finance.sina.cn/fund/sm/2024-06-20/detail-inazkqcc2996497.d.html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官网信息公示页面新增特别提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财富管理”等字样或内容。这一规定主要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规,旨在规范私募基金行业,防范金融风险。

以“财富”为关键词搜索,发现截至目前共有94家存续管理人名称中包含“财富”字样,其中包含“财富管理”字样的管理人25家,包含“财富投资管理”字样的管理人有28家。此次出现特别提示的主要是包含前述两种字样的管理人。

此次中基协在公示信息特别提示中明确注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财富管理”等字样或者内容,同时应当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请关注相关机构整改情况。”这其中有的管理人仅在名称中包含了相关字样,但大多是名称和经营范围都需一并整改的。

相关法规依据

1.《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1.《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第一款 第(六)项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设置。

2.《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款,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括“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3.《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项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或撤销登记后,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2.《私募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私募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作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1.对名称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表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不得包含“金融”“理财”“财富管理”等字样。

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中证”等字样。

2.对经营范围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

且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

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正式发布,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有如下要求: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整改相关步骤

  1. 工商变更名称和营业范围;
  2. 在中基协完成重大事项的变更;
  3. 对投资者和的信息披露;
  4. 内控制度的变更;
  5. 其他外部服务商相关变更。

来源:金融合规大讲堂,部分内容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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