缇萦上书对汉初刑法体制的影响
缇萦上书对汉初刑法体制的影响
缇萦上书救父的故事在中国历史上广为流传,不仅展现了缇萦的孝道精神,更是汉初刑法改革的重要导火索。本文将通过《汉书·刑法志》的记载,详细探讨缇萦上书对汉初刑法体制的影响及其历史意义。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
——《汉书· 刑法志》
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汉书· 刑法志》
史料1反映的是文帝改革,其改革的导火索是缇萦上书救父。文帝改革具体内容为: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为笞五百,改斩右趾为弃市。
史料2反映的是景帝改革。景帝改革的具体内容为两次减少笞刑数目:第一次,将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第二次,减笞三百为笞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此外,颁定《箠令》,规定笞杖规格、受刑部位及行刑不得中途换人等。
文景改革存在积极与消极两方面意义。①积极方面:文景改革,使得刑罚从野蛮逐步步入文明,有利于保存劳动力,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新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②消极方面:文帝改革一方面扩大了死刑范围,另一方面出现变相死刑,造成“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后果。景帝改革两次减少笞数,导致“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造成刑罚不均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