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涉案企业合规全流程适用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涉案企业合规全流程适用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dehenglaw.com/CN/newscontent/0006/031059/1.aspx?MID=0875

5月25日,涉案企业合规全流程适用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规委员会协办。会议旨在交流司法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实践经验,讨论合规激励机制的落实问题,并为完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法检协作机制建言献策。来自最高检、北京市各级检察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以及实务部门的30余名司法实务专家以及学者应邀参会。

本次会议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主旨演讲环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用研究处吴峤滨处长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陈瑞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任李奋飞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景峰主任依次发言。

主旨演讲

主旨演讲环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应用研究处吴峤滨处长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陈瑞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任李奋飞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景峰主任依次发言。

陈瑞华教授指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应在全流程适用合规的视角下,予以坚持和完善。第一,法检机关需要细化合规考察的启动条件,特别明确“社会公共利益考量”原则,防止合规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二,在适用对象方面,应限制将自然人犯罪案件纳入合规考察的范围,避免对那些与企业经营、合规整改关联度不高的自然人过度从宽。第三,第三方机制运行效果需要提升,第三方组织成员能力不足、待遇缺乏保障等都会降低合规监管质量。第四,应当继续明确有效合规整改的条件,合规计划制定、执行、结果的有效性评估需要引入穿行测试、访谈、模拟等科学方法。此外,重大单位犯罪案件的分案处理应当制度化,各诉讼阶段的合规激励结果也应当具有确定性,合规撤回起诉也可以成为解决轻罪案件的有效方法。

李奋飞教授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发展至今,除了在审查起诉阶段纳入合规外,还需要探索将合规纳入侦查、审判、刑罚执行阶段,扩展全流程的合规实践。首先,在合规纳入审判阶段后,需明确检法机关在合规案件中的角色分配。相较法院主导模式和检察主导模式,法检协同模式更能提升审判环节合规从宽司法决策的权威性。其次,在“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时,应当统一优化合规考察适用条件。除明确“社会公共利益考量”的总体原则外,还应将“认罪认罚”条件更改为“承认主要的指控犯罪事实”,同时,限制在二审阶段、审判监督阶段启动合规。最后,合规撤回起诉制度是检法机关应当开展的新式有益探索。对企业而言,定罪的影响远大于罚金刑,在检法协同裁量和约束的情况下,对轻微犯罪案件以合规为由撤回起诉不会造成消解刑罚威慑力的后果,这一做法符合国际惯例,我国也已经出现了实践案例。

高景峰主任强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能止于检察环节,目前“两高”正在探索联合制定改革文件,旨在解决检法协同推动合规改革中的难题。其一,应当厘清合规计划、合规评估报告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关乎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主导关系问题,即究竟应当由哪一方搜集和调取合规计划、合规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据。合规改革的探索不能超越刑事诉讼的现行规定和基本法理。其二,对于在审判阶段启动合规的案件,应当如何适用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撤回起诉等程序举措。由于延期审理的期限较短,中止审理不能调取新证据,相较而言,撤回起诉的做法具有优越性。未来,存在以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赋权合规撤回起诉的可能性。此外,第三方机制也需要予以完善,优化选任、费用等问题,激活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功能。

研讨发言

研讨发言环节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合规委员会副主任李晓晖律师主持,来自检察机关和刑事辩护的实务专家依次参与研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杜邈介绍了北京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全流程探索的经验,指出涉案企业合规应当秉承客观公正原则,不偏不倚的做出判断。应厘清理论问题,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实体法理论供给,还应当注重协同治理,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衔接,助力涉案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常务副检察长唐懋蓥介绍河南检察机关全流程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经验,一是防止片面合规,加快建立合规必要性审查制度。二是可以借鉴未成年人司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专门性调查机制。三以可期待利益激励合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检察官助理晏行健分享了在证券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中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典型案例,认为办理相关案件应审查企业是否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并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特点设计相应的程序规则。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高歌介绍了门头沟区检察院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经验,一是向前延伸,与公安建立工作机制。二是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企业、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充分履职。三是与专业人员充分沟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助理史达从学术研讨的角度提出五点个人建议,一是处理好行刑衔接与听取意见间的关系。二是要审视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间的关系。三是对适用法律有实质争议的案件也不应一律禁止做企业合规。四是适用对象上应当注意区分企业合规与个人犯罪。五是要考虑企业合规意愿的问题。

此外,来自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也就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流程适用的办案经验与感受进行分享。

陈雄飞律师认为企业合规的激励后果不仅要惠及企业也要惠及责任人;对只处罚责任人的涉企案件,如果企业完成合规整改且责任人作出贡献,对责任人也要给予结果激励。合规的适用对象宜包括所有企业。在检察机关不愿主导并参与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自行做,并将合规整改作为证据提交给办案机关,企业以及责任人也应获得合规激励。企业合规整改是免除或者从轻情节,不能因企业不做就异化为从重情节。

程晓璐律师表示,涉案企业合规机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的不尽相同,有时存在冲突,不能一概捆绑。部分涉企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初,涉案企业及责任人员构罪与否及罪名尚存争议,但危害往往源于企业管理漏洞和流程控制存在严重不足。即便不认罪认罚或采用第三方机制,检方也应以检察建议督促企业整改,避免放任。她建议,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前提条件不拘泥于认罪认罚,只要单位承认相关事实、愿遵守协议并改造,即可适用。同时,应重视被害单位保护,听取其意见,促进双方和解,并赋予相应救济权。此外,应进一步激活刑法第67条第3款坦白减轻条款,激励涉案企业及时坦白、赔偿,为责任人员争取更宽大的处理。

李晓晖律师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中应对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启动合规整改机制,如果企业认真整改达到实效,有效合规整改应该成为对企业宽大处理的依据。并且基于实控人、股东等责任人与企业命运息息相关的现实情况,在很多案件中责任人一旦无法再身体力行的经营企业,企业基本就要面临着银行断贷、供应链断裂,企业的生命也终结了一大半,紧接着就是员工失业、企业破产。为避免水漾效应,如果责任人在对合规整改做出贡献的情况下,有效合规整改也应成为对责任人宽大处理的依据。另外在合规整改中如何保障合规顾问及第三方监管人的阅卷权也亟待解决。

自由交流

自由交流环节中,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法检协作、企业合规从宽激励的有效落实、合规整改评估验收标准、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建设与完善等展开充分讨论。

本次研讨会聚焦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重点研讨合规整改全流程适用的前沿问题,与会专家学者进行深入研讨,对涉案企业合规纳入刑事审判诸多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就检法协同办理企业合规案件提出了诸多颇具建设意义的建议,取得了较好的研讨成果。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