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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路人模糊身影是否侵犯肖像权?一文详解法律边界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拍摄路人模糊身影是否侵犯肖像权?一文详解法律边界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6law.cn/laws/3623700.aspx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拍摄视频时,不可避免地会捕捉到路人的身影。那么,如果这些身影非常模糊,是否构成对路人肖像权的侵犯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为您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模糊影像与肖像权

在进行视频录制时,倘若其中出现的路人们的影像显得极为模糊,以致于无法准确地识别出他们的面部特征或者身体形态轮廓,那么在此种情形下通常而言并不构成对于这些过往人员肖像权的侵犯。

肖像权主要是旨在防止个人形象被滥用或故意丑化,而其关键要素在于图像或视频中所展示的个人形象是否具有足够的清晰度,以便可以被识别为特定的个人对象。

当影像变得模糊不清,降低了这样的可识别性,从而使得受众难以将图像与特定的个人联系起来。因此,在影像模糊到无法辨识出具体个人身份的环境下,我们一般会将此情况理解为未触犯到肖像权。

但是,这还要视乎具体情景以及使用的性质和目的。若摄影师出于不良动机刻意实施模糊处理以规避肖像权的保护,并将其用于不正当的目的,那么就有可能仍然被认定为涉嫌侵权行为了。

总而言之,在一般的情况下,录制路人模糊的身影实际上并不会引发对肖像权的侵犯问题,但我们同时需要关注具体的情境及使用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原则

肖像是每一位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民事权益之一。在未得到本人明确授权与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均无权对他人的肖像进行非法利用或进行侮辱性的展示。因此可以推断出,对于任何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这一问题,通常需要满足两大要素:首先必须是未经本人同意,其次必须是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动机。

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必须要有实际损害结果的产生;第二,侵权方在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三,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保护

在公众人士的隐私权以及肖像权这两个方面上,其权益与普通民众并无差异。社会名人始终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为的民事主体之一,即自然人的范畴之内。至于公众人物这类特殊群体,其作为人的资格均不存在任何明显问题,不应存在任何形式的人格缺席或缺陷,故而拥有完整且充分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公众人物理应如同一般的民事主体那般,享有了广泛的、各类别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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