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相关法律问题详解:加人、违法认定与融资租赁性质
租赁合同相关法律问题详解:加人、违法认定与融资租赁性质
租赁合同在生活中很常见,无论是房屋租赁还是物品租赁,都可能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比如,租赁合同是否可以增加新的承租人?如果执行局认定租赁合同违法,可能基于哪些原因?融资租赁是否属于实践合同?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这些问题。
租赁合同是否可以增加新的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否可以加人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是可以增加合同当事人的。这相当于对原租赁合同的变更,需要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来确定新加入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原租赁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现在丙想加入成为承租人,甲乙丙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书面补充协议明确丙的加入事宜,如丙承担的租金份额、使用租赁物的范围等。
但如果未经其他方同意,不能擅自加人。因为租赁合同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合同关系,一方私自加人可能会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新加入的人员不能当然享有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也无需承担合同义务。
执行局认定租赁合同违法的原因
如果执行局认定租赁合同违法,可能基于以下一些原因。
合同主体方面
若出租方或承租方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未成年人独立签订复杂的商业租赁合同,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租赁合同,这种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若出租方并非租赁物的合法所有者或有权处分者,例如,甲将租来的房子擅自转租给乙,甲没有转租权,这种租赁合同存在违法性。
合同内容方面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约定将用于非法用途的场地进行租赁,像用于开设赌博场所的房屋租赁。
合同条款存在显失公平或者欺诈等情形,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影响合同的合法性。
如果当事人对执行局的认定不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救济。例如,收集证据向上一级执行机关或者相关司法部门提出异议或者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融资租赁是否属于实践合同
融资租赁不是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
在融资租赁中,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合同即成立,并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符合诺成合同的特点,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
而实践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融资租赁显然与之不同,其合同的成立主要依赖于双方的合意,而不是租赁物的交付这一行为。
本文原文来自66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