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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白酒标签上的17项必标内容及合规依据

创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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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中国白酒标签上的17项必标内容及合规依据

引用
1
来源
1.
http://www.chnfn.com/shengchanbiaozhun/putongshipin/2024/1209/32623.html

白酒标签就像是白酒的“身份证”,承载着诸多重要信息,对生产企业和消费者来说都有重要的意义。白酒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确保白酒产品标签所载信息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白酒标签上需要标注的17项内容及其合规依据。

1. 食品名称

依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 净含量和规格

依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3. 酒精度

依据: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4.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 产品类型

依据:
(1)GB/T 17204-2021《饮料酒术语和分类》。

GB/T 17204-2021中第5章的表1中将白酒按生产工艺分类为“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

(2)各白酒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中的要求。

如:GB/T 10781.1-2021 《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

7.3 预包装产品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

(3)GB/T 10346-2023《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1 预包装白酒产品应按照GB/T 17204-2021中第5章的表1中按生产工艺标示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或“固液法白酒”,可同时按照其他分类标示产品类型。

5. 配料表

依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6.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依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7. 产地

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8. 生产日期、保质期

依据:
(1)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4.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9. 贮存条件

依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8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

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或不标示标题。

贮存条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

×× - ×× ℃保存;

请置于阴凉干燥处;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温度:≤××℃,湿度:≤×× %。

10.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依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1. 产品标准代号

依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10 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12. 质量等级

依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11.4 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13. 警示语

依据: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4.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14. 检验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15. 商品条码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16. 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注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17. 香型

香型为非强制标识信息。1979年第三届全国白酒评酒会上,首次提出用香型来区分各个地方特色白酒的差异,随着白酒标签信息标识的规范,生产企业普遍会在包装盒或者酒标上标注香型,通常标注为“XX香型白酒”,标注香型需与该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相一致,香型可反映该产品的真实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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