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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交高额荐股服务费却严重亏损,荐股服务费可以退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炒股交高额荐股服务费却严重亏损,荐股服务费可以退吗?

引用
搜狐
1.
https://www.sohu.com/a/763760480_121067076

毫无疑问是可以的。首先,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必须要获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且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不仅仅公司要有许可证,工作服务人员也要有“投资顾问资格”证才行。

而目前市场上,各种各样的“炒股高手、老师”,不管有证的或是没证的,通过帮股民“免费”诊股,卖炒股课程,开培训班等各种手段,诱导股民缴纳高额的“荐股服务费”,股民缴费后跟随其操作却往往亏损严重。有证的往往涉嫌虚假宣传,误性性营销,无证的则更不用说了,其所收的“荐股服务费”属违规所得,毫无疑问是可以要求退还给股民的。

那么,哪里可以查询公司或个人是否持证呢?

持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持牌公司清单,可通过证券业协会官网查询,当前共有144家证券公司及79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数据截止至2023年11月30日),此名单之外的无疑都是在“无证驾驶”,肯定是违规的。而就算公司“持证上岗”,其工作人员(通常称为“老师“)是否有“投顾资格证“也是有要求的(也可通过证券业协会查询),公司有证人员无证同样算“无证上岗”,也是可以要求退还荐股服务费的。

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投顾机构的营销和服务过程等多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等,而实践中,不管投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为了诱导股民缴纳高额的荐股服务费,基本上或多或少的都会通过夸大过往业绩、选择性虚假宣传等诱导股民,如在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号:(2021)京民终501号、(2017)辽民申4561号、(2022)粤01民终4484号、(2021)川01民终3440号、(2020)川01民终18288号等案件中,投顾机构即因为存在相关违规行为,而被法院判决退还股民缴纳的荐股服务费,甚至承担部分投资损失。

也就是说,荐股服务费可退的前提是投顾公司在销售、服务过程中存在违规,那么,违规行为通常又有哪些呢?比常常见的有违规风险测评、承诺保底收益、夸大过往业绩、诱导性营销等,如果存在相关违规情况,则基本可确认,荐股服务费是可以退还股民的。当然,具体情况最好是保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材料,交由专业人员帮确认下。

  1. 夸大虚假宣传、诱导性营销:经常发消息给股民,展示他们”股票池“里的股票涨了多少(下跌的则不会展示),跟他们操作的其它客户赚了很多很多(但跟他们操作的亏损的客户,则从不展示),不断的刺激股民,误导股民,诱骗股民缴纳荐股服务费跟他们操作。而一旦股民真的缴费后,跟他们操作的票却往往是持续严重的亏损,甚至帮他们出货而”接盘“的,严重坑害股民。

  2. 风险评测违规:如果股民风险评测为保守型等较低风险等级时,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投顾机构是不得向股民销售”投顾服务“等中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而投顾机构工作人员为了业绩,往往通过代为评测,提示答案,重新多次评测等手段”协助“股民提高”风险等级,而投顾机构因业务收入对此违规行为往往采取“默许”的态度,进而把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了股民,故股民缴纳的荐股服务费甚至部分投资损失,投顾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应该要承担责任的。

  3. 其它:工作人员私人直接收取投资人的荐股服务费、工作人员直接代股民操作其账户、向投资人承诺收益或作出保底承诺、推荐的投资标的缺乏可靠的投资逻辑、投资依据造假或未经验证等等,如果投顾公司存在以上种种行为,投资人缴纳的荐股服务费都是可以要求退还的。

综上,股民向证券公司或咨询机构缴纳的荐股服务费等,只要股民在其服务过程中产生亏损,则基本上都是可以退的,因为整个服务过程或多或少的都存在违规违法的地方,不管其是“无证驾驶”,还是“持证上岗”,基本上都属于违规违法所得,是应该要无条件退给股民的。

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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