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灯的那些规定,你都了解多少?
船舶航行灯的那些规定,你都了解多少?
船舶航行灯是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其安装和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船舶航行灯的相关要求,包括号灯垂向位置和间距、水平光弧、锚灯、舷灯遮板等具体规定,以及日常维护和检查建议。
一、号灯垂向位置和间距的要求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
当本规则规定垂直装设两盏或三盏号灯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如下:
① 长度为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米,而且除需要拖带号灯的情况外,这些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米处。
② 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1米,而且除需要拖带号灯的情况外,这些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舷缘以上高度不小于2米处;
③ 当装设三盏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
号灯的垂向布置
2盏红色环照灯间距小于2米且水平光弧遮挡超过6度
二、水平光弧的要求
(1)① 船上所装的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应显示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发光强度在规定光弧外的1度~3度之间,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
② 尾灯和桅灯,以及舷灯在正横后22.5度处,应在水平弧内保持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直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光弧界限内5度。从规定的光弧内5度起,发光强度可减弱50%,直到规定的界限;然后,发光强度应不断减弱,以达到在规定光弧外至多5度处切实断光。
船舶桅灯被用作尾灯
(2)① 环照灯应安置在不被桅、顶桅或建筑物遮蔽大于6度角光弧的位置上,但第三十条规定的锚灯除外,锚灯不必安置在船体以上不切实际的高度;
② 如果仅显示一盏环照灯无法符合本段第(2)①小段的要求,则应使用两盏环照灯,固定于适当位置或用挡板遮挡,使其在一海里距离上尽可能像是一盏灯。
灯箱破损导致灯光外泄
失控灯被遮挡
三、关于锚灯的要求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
- 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1) 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
(2) 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处,一盏环照白灯。
- 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取代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需要注意的是锚灯不必像环照灯要求应安置在不被桅、顶桅或建筑物遮蔽大于6度角光弧的位置上,也无需设置在船体以上不切实际的高度。
四、舷灯遮板的要求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
长度在20米或20米以上的船舶的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并符合本附录第9节的要求。
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的舷灯,如需为符合本附录第9节的要求,应装设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
用单一直立灯丝并在绿色和红色两部分之间有一条很窄分界线的合座灯,可不必装配外部造板。
船舶舷灯遮板未涂哑光黑漆
五、日常自查和维护建议:
- 落实开航前自查
船员应认真落实开航前自查制度,在开航前试验航行灯,看航行灯有无故障;巡视全船,看各航行灯和信号灯是否在规定的位置、是否发光、弧光范围是否正确等,夜间开航时正确开启航行灯,确保航行灯和信号灯处于良好状态。
- 深化学习和培训
各航运公司和船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让船员深刻认识到船舶号灯在操纵和避碰中的重要性,掌握船舶号灯的基本知识,避免因为号灯存在缺陷而引起他船误判进而导致险情或事故的发生。
- 加强维护和保养
各航运公司和船员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航行灯的日常检查、维护、测试,重点检查航行灯的配备、安装、弧光范围、电源、控制箱/面板等是否符合技术法规要求,及时整改相关缺陷。加大对航行灯维护保养的投入力度,配备足够的备件,确保航行灯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定期检查舷灯的内侧遮板以及灯箱内壁的哑光黑漆是否完整且有效。
按时申请船舶检验
航运公司和船员应按时申请船舶检验,对船舶检验机构提出的缺陷要及时整改,已经通过船舶检验的航行灯等相关设备要保持良好状态,避免自行改变航行灯性能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