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审查要点——从承包人视角(下)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审查要点——从承包人视角(下)
上篇文章《建工视野 |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审查要点——从承包人视角(上)》从承包人视角出发,主要就“工期及逾期违约责任、价格形式条款、变更调价条款”等方面解读了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审查要点,本篇文章继续从“付款节点、甲供材及有关违约责任、索赔条款、质保条款”等要点进行探讨。
审查要点四:付款节点
工程总承包对承包人项目全流程进度的把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合同价款支付条款设置不合理,发包人不能及时、足额地支付价款,承包人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进而承担工程延误或成本增加风险。实践中,屋顶分布光伏项目总承包合同多以并网验收为付款节点,但能否顺利并网验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电网接入条件、电力设备性能、并网技术标准等。如果并网验收不通过,承包人需要花费时间和成本进行整改,若再适逢电网公司的接入政策变化或者当地电网容量限制,可能会导致并网验收时间大幅推迟,承包人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回收压力。
从承包人的视角出发,应着重审查:
避免出现全额垫资施工、带资承包。在总承包合同中,可以考虑设置发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合同金额的10%-30%为宜。
其余工程款根据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建设流程,合理设置进度款支付节点。例如,可以设置基础工程完成、光伏组件安装完成、逆变器及电气系统安装完成、并网调试成功等关键节点。在每个节点,根据该阶段完成工程造价占合同总价的比例确定进度款支付比例。
此外,在签订合同时,关注发包方是否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资金来源是否明确等,并设置发包方延期付款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尽可能降低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
审查要点五:甲供材及有关违约责任
在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过程中,光伏组件和逆变器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核心设备,其性能和质量直接关系到项目的发电效率和使用寿命以及发电系统的整体性能。实践中,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和原材料往往由发包人供应,因此,在分布式光伏项目总承包合同中因“甲供材”引发了较多关于工期以及工程质量等方面的争议。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2.3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期限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安排“甲供材”进场。如因发包人“甲供材”未能按时进场导致的工期延误风险,理应由发包人承担。
从承包人视角出发,应着重审查:
1.“甲供材”的范围界定。对于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甲供材”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保管费用、价款扣除计算方式以及内容,避免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技术要求或质量标准的材料,应提供详细的技术参数和质量要求。例如,对于甲供的高效光伏组件,明确其光电转换效率、功率公差范围、抗 PID(电势诱导衰减)性能等技术参数,确保这些材料能够满足项目的设计和运行要求。
2.“甲供材”质量责任划分。承包人应着重审查合同中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是否包括“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等责任划分条款。
此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重关注“甲供材”进场通知、接收、验收等重要资料、证据的收集与保管,并及时对发包人“甲供材”违约行为提出异议、索赔,并留存好相应记录。相应地,总承包人为保障自身利益,也应当及时与下游分包单位、设备供应商就相关工期和设备到货期限进行确定,并对由于工期延误/设备供货延误导致的项目工程延期的发电量损失的承担主体、计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例如,在(2022)鲁17民终27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上诉人因光伏组件到场延迟,结合往来沟通记录及案件证据,认定该项事实清楚,判决发包人赔偿承包人造成的误工费2610000元。
审查要点六:索赔条款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2.0.23条的规定,一般认为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索赔程序进行索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一定的时间通过监理人或直接向发包人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形式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
此处应注意的是,关于工程索赔程序主要有三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提出索赔的时间,二是接收索赔通知的主体,三是提出索赔的程序,三种程序条件缺一不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条款第19.1、19.2条对承包人索赔程序的提出和索赔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约定,在此不多做赘述。
从承包人的视角出发,应着重审查:
设定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责任事件范围。合同中应列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可索赔的情形,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合同约定的设备、原材料或提供的设备、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又如,发包人提供的屋顶存在租赁合同纠纷或产权纠纷导致施工无法按时开展,造成工期延误和额外的设备闲置、人员窝工费用等,承包人有权就上述原因进行索赔。
设定索赔程序及时效。注意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向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通知的时限及内容要求,如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工程部位、初步预估的损失金额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中是否存在逾期索赔失权条款,即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索赔的,丧失通过索赔获得补偿的权利。
细化索赔费用与工期计算方法。一是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管理费用增加,应如何计算的问题。二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补偿的时间计算问题,考虑到工期延误可能导致后续屋顶光伏项目施工的自然环境发生变化或增加施工难度、赶工成本增加等,应就上述费用或工期补偿的计算方法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在发生索赔后引发争议。
审查要点七:质保条款
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行质量强制保修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条款第11.1条约定,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各部分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相较于其他建设工程,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涉及专业技术更为复杂,且绝大部分分布式项目都建设于农业大棚、车站、厂房、滩涂等地点的建筑物屋顶。实践中,一般认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电气管线铺设、逆变器等设备的安装保修责任可以参照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气系统安装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屋面防水及土建工程关联部分,一般认为可以参照适用屋面防水工程等的保修规定,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由于光伏项目的工程实体主要由光伏组件、支架系统、逆变器及电气连接系统组成,因光伏组件及发电系统自身特性以及项目非建筑属性特点,导致部分特殊的质量要求和保修事项如发电系统的整体性能指标、并网接入的稳定性等,超出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条例的范畴,需要依据合同具体约定的电力行业标准以及光伏发电系统的技术要求来确定保修责任和期限。
从承包人的视角出发,应着重审查:
质保范围是否明确。在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总承包合同中,如果质保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可能会导致承包人承担不必要的质保责任。例如,根据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光伏组件功率质保期不低于25年,工艺及材料质保期不少于12年,逆变器质保期不少于5年。对于光伏组件的质保,合同未明确说明仅包含因安装环境(如屋顶漏水导致组件损坏)、施工技术原因、外部因素(如第三方人为、动物破坏)等引起的质量问题,还是涵盖组件本身的质量问题。这可能会使承包人在质保期内承担维修或更换责任。此外,发包人可能会在质保期内提出超出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的质保要求。
质保期起止点是否明确。质保期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如果不明确约定,可能会被不合理地延长。例如,合同仅规定质保期从项目验收合格或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但何为竣工验收之日并无明确约定。根据《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简称“《验收规范》”),光伏工程的验收分为四步:单位工程验收——工程启动验收——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验收规范》第7.0.3条的规定1.所称“工程竣工验收”是指由主管部门协同环保、水利、消防、质监等行政机关组成验收委,发包方及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或供应商共同参加的验收。但与强制性标准不同,《验收规范》为推荐性标准,条款的适用仍需要视当事人约定情况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一般认为承包方承担光伏组件及逆变器等设备质量责任的前提是施工行为与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在发包方主张工程质量责任时,承包方可以提出因果关系的抗辩,主张质量缺陷不是由于施工原因所致,而是系产品本身的质量责任。但由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涉及专业技术更为复杂,发包方举证质量问题与施工行为间的因果关系难度较大。因此,一旦发现工程确实存在因原材料产品本身导致的质量问题,作为承包人应在第一时间以函告、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甲供情形)或通知供货商(自行采购)进行更换或维修,当事人未能妥善履行措施的,应及时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结语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近年来逐渐成为新能源领域的投资热点,其带来巨大投资收益的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风险,除本文讨论的主要审查方向外,该领域的施工法律纠纷还集中爆发于合同性质、招投标程序、施工许可管理、缺陷责任等方面,承包人仍需严格做好合同审查及风险防控工作,在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过程中争取经济效益最大化。
1.《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7.0.3 1工程应已按照施工图纸全部完成,并已提交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总结报告,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已经整改完成。2消防、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工程应已经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和验收。3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已经批准验收程序。4工程投资应全部到位。5竣工决算应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