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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司违法辞退孕期女职工,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公司违法辞退孕期女职工,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680460

近日,一起因公司违法辞退孕期女职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女职工权益的保护,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警示。

案情回顾

李女士于2022年5月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软件开发工程师。2022年7月5日,李女士告知公司其怀孕的情况。随后,李女士因妊娠综合反应严重,多次请假共计56天,公司均予以批准同意。然而,2023年1月6日,公司以李女士长期病假无法从事工作内容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李女士于2023年2月24日生育后,要求某信息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遂引发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

某信息科技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称其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应规定解除与李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但该公司解除合同时李女士属孕期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故某信息科技公司的解除行为属违法解除,李女士可依照该法第四十八条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充分保护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遂判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某信息科技公司应继续履行与李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而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保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无疑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三期”女职工因妊娠、生产、抚育婴儿而难以正常提供劳动,因而可能被一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差别待遇,为了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三期”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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