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抢劫同学!3名未成年人,判刑!
霸凌、抢劫同学!3名未成年人,判刑!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接受刑事处罚吗?
近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校园霸凌的恶性犯罪案件,依法对3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成成(化名,14岁)是沙市区某中学初三学生,因其学长张三(化名,15岁,现沙市区某中专在读学生)的关系,结识了李四、王五(均为化名,14岁,沙市区某中学在读学生)。
2023年1月11日14时许,李四和王五因“看成成不爽”,于是商量着“给成成一点教训”。于是二人结伴前往成成家中,对其扇巴掌、踹肚子进行殴打,并抢走成成的手机。得手后,二人将该手机以350元价格卖出,赃款被二人挥霍一空。
一次暴行的得逞,让二人尝到了“甜头”。仅仅过去了14小时,在次日凌晨4时,李四又伙同张三一道,通过微信联系成成,威胁其交出家中父母的金银首饰。
当天中午,成成将在家中寻得的3个银手镯、1个银挂坠和3块玉石交给张三、李四,二人觉得“不解气”,又约上王五闯进成成家中,勒索黄金项链1根、黄金长命锁1把,苹果手机1部,并偷走1套纪念币。三人将上述财物低价变卖,获得赃款4775元。
这次抢劫过后,三人仍未收手。仅仅过了一天,张三、李四、王五又威胁成成,让成成找来他的同学供三人勒索。1月14日晚,成成将同学兴兴(14岁)约至兴兴所住的小区门口,李四和王五将兴兴带至小区地下车库,对兴兴扇巴掌、烫烟头、强迫吸烟,并实施殴打,随后抢走兴兴身上的手机。事后二人将手机交由张三销赃。
经历这一系列的事情后,成成的精神萎靡不振,行为举止也变得异常。成成的父母在与其多次沟通后,终于得知了孩子被霸凌、抢劫的情况,在2023年1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介入后,上述被抢劫的赃物均已追回。被告人李四、张三、王五的监护人分别赔偿被害人成成监护人30000元、15000元、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成成监护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多次以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甚至入户抢劫。
在综合考虑从轻、减轻情节后,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23年11月底,依法判处被告人被告人张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李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未成年人”并不是“免罪金牌”
众所周知,刑法中有严格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因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但保护并不等于纵容,坚持“宽容不纵容”,把依法惩治作为特殊形式的教育挽救,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要坚决依法惩治。
特别是在校园霸凌案件中,也绝不能因为霸凌者同是未成年人而姑息纵容。唯有依法惩恶,才能扬善,让涉罪未成年人感受到法治威严,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张三、李四父母离异,王五父母工作繁忙,三人均长期缺乏父母陪伴,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在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缺乏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缺少父母情感上的关心呵护,最终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走上犯罪道路。
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应当引起社会、学校和家庭等责任主体的警醒,绝对不能把校园霸凌这类越过安全底线的行为简单当成孩子们打闹和“欺负人”看待。同时,未成年人处于成长的关键阶段,防范、遏制校园霸凌,也需要家长、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缺一不可。
预防与惩治未成年人犯罪
这些法条一起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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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沙市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璇/责编:杨昌洪/编审:唐万全/监制:江敏
出品:荆州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