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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丨监管合规提示:提货券是否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监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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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丨监管合规提示:提货券是否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监管范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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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www.sohu.com/a/777288821_528351

近年来,蟹卡蟹券等提货券作为新消费模式,悄然取代传统实物商品而成为人们自用或送礼的首选。除却运用广告、计量、价格等市场监管执法手段外,对其是否可适用预付卡监管有关规定,实践中仍存较大争议。以下,将结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预付卡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对提货券是否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监管范畴进行分析,并对相关企业就此问题作出合规提示。

一、对蟹卡蟹券等提货券,若其属于一次性兑付,且针对特定商品或服务,则应不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监管范畴

《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根据上述规定,单用途预付卡的定义可以认定为“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凭证。”关于蟹卡蟹券等提货券能否作为单用途预付卡进行监管,上述部门规章并无明确规定。

经检索各地相关规定发现,《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8号)作为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其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由此,《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通过增加“分次兑付”的表述,将“一次性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排除在单用途预付卡定义之外。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作为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其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制范围中明确排除了针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即“本规定所称单用途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但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除外。”针对何谓“特定商品或服务”,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在“一图解读”中进行了举例说明,包含月饼券、大闸蟹券、粽子券、特定疗程卡等特定商品或服务被明确排除在单用途预付卡范围之外。

在《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这一地方政府规章中,其将“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排除在单用途预付卡的规制范围外,即“前款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在经营者或者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收款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但是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

综合上述规定可知,是否为一次性兑付、是否针对特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判断提货券是否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的关键因素。因此,若蟹卡蟹券等提货券属于一次性兑付,且针对特定商品或服务,则应不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范畴。

二、不具备面值的蟹卡蟹券等提货券,不应以其销售价格来判断其是否符合有关单用途预付卡限额的规定

如前所述,一次性兑付且针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蟹卡蟹券等提货券,一般不应将其认定为单用途预付卡。但若蟹卡蟹券等提货券属于分次兑付形式,或针对不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则就有可能落入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范畴。那么,此时能否以蟹卡蟹券等提货券的销售价格来认定其是否符合有关单用途预付卡的限额要求呢?

《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执法实践中,在认定单用途预付卡的限额是否符合本条规定时,普遍将其卡内资金金额即消费者通过使用该预付卡可以得到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作为判断标准,而非该预付卡的销售价格。由此,蟹卡蟹券等提货券虽多不具备面值,但要将其作为单用途预付卡进行监管时,同样不应以其销售价格作为判断其是否符合单用途预付卡限额规定的标准,还应以消费者通过使用该蟹卡蟹券等提货券可以得到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来进行判断。

合规提示要点:

佳节临近,企业发售蟹卡蟹券等提货券时,应重点关注其是否属于一次性兑付,是否针对特定商品或服务,以此来判断其是否应遵循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要求。

曹 慧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企业行政合规、政府法律顾问

邮箱:caohu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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