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关于张江高科是否仍然持有上海微电子股权的一些分析
执业律师关于张江高科是否仍然持有上海微电子股权的一些分析
执业律师对张江高科是否持有上海微电子股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文章从多个角度探讨了这一问题,包括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结构、减资程序、股权转让程序、董秘回复、异动公告等多个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深度。
一、上海微电子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一)注册资本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海微电子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6612.410000万人民币。
与天眼查显示的注册资本一致。张江高科2016-003公告:“本次投资前微装公司注册资本为 5,880.95 万人民币,本次投资后微装公司 注册资本变更为 14,702.3789 万人民币。”
2022年8月26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注册资本由14702.378800万人民币变更为17435.9934万人民币。2023年9月6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注册资本由17435.993400万人民币变更为26612.4100万人民币。
因此,当前上海微电子的注册资本为26612.4100万人民币。
(二)股权结构
天眼查股东信息的最新公示显示,认缴出资合计为7,451.0693万元吗,历次注册资本变更均无该数额。
天眼查股东信息的工商登记显示:认缴出资合计为14,702.3788万元,即2016年4月7日的出资额。
二、减资所必经的程序
先不论上海微电子有无可能减少注册资本,若需减资,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因此,若上海微电子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三、国有企业转让股权所必经的程序
若国有股东转让其持有的上海微电子股权,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参考石家庄国资委的答复,如下图
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转让持有的参股股权,应当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四、董秘回复“未实施增持或减持”
2024年10月28日,董秘于上证e互动答复13次投资者提问:“根据公司2016-003号公告,公司通过子公司上海张江浩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了上海微电子公司22,345万元人民币,持有上海微电子公司10.779%的股权,后续未实施增持或减持。”
“未实施增持或减持”的重点在于如何理解“未实施”,“未实施”可理解为:未筹划、未准备、未洽谈、未签协议、未进行相应程序。
若上市公司已签订相关协议,或进入了相关法定程序,或实施了一系列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谋求相应法律后果,个人认为难以理解为未实施。
五、异动公告“不存在资产剥离”
2024年11月1日,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回函:“不存在与贵司有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2024年11月2日,张江高科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二)“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书面问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 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六、交割日是否影响信息披露范围
2016年1月1日,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浩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 上海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的公告》
2016年4月7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股权发生变更,完成交割。
可见,张江高科在入股上海微电子时,即使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股权未完成交割,亦需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与公告。
换而言之,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都进行了公示,哪还需要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呢?
七、若张江高科虚假陈述,能否索赔
(一)索赔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若张江高科在前述的投资者问答平台及异动公告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投资人可依法向上市公司(张江高科)、控股股东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及董监高进行索赔。
(二)可索赔的交易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前述董秘回复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异动公告的发布时间为2024年11月2日,若前述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人受到损失的,在2024年10月28日或11月2日后买入或卖出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索赔最终能否成功仍由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