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催收债务所产生的维权费用,法院会支持哪些?
因催收债务所产生的维权费用,法院会支持哪些?
民事纠纷中,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会产生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这些维权费用由谁承担便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而对于一些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来说,当事人在催收债务的过程中,往往还会因为催收行为而产生额外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对于这些开支,法院会支持哪些呢?
(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初,周某与某食品公司达成合作协议,食品公司向周某收购柿饼,共计产生货款89530元。2024年4月,经周某多次催收,食品公司向周某出具《欠条》,载明食品公司所欠周某的货款金额。之后,食品公司陆续向周某支付了19000元货款。截至2024年12月,食品公司还剩余70530元货款迟迟未付。
周某因多次催款未果,起诉至平乐县人民法院,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0530元。同时,周某称其开车上门追款约20次,主张食品公司赔付其因追款所支出的油费2000元(往返油费100元x20次)及误工费3000元(误工费150元x20天)。
法院审理
平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食品公司向原告周某收购柿饼,且原告周某已履行完供货义务,但被告食品公司未能如约支付货款,并自愿向周某出具《欠条》确认所欠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0530元,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周某主张被告食品公司赔付因追款所支出的油费2000元及误工费3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因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催收债务所产生的费用并无合同约定,原告周某也无法证明其支出的油费和误工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食品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剩余货款70530元给原告周某,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为维护权益而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能否得到主张?
通常来说,维权费用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法院支持因维权所产生的费用的情形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维权费用的负担。该情形主要基于合同自治原则,需要满足以下三点才能得到法院支持:1.双方对于催收债务所产生的费用有明确约定;2.该费用必须已实际发生;3.该费用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主张维权费用的一方还需要收集提交相关证据,负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若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维权费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产生的维权费用符合上述三点要求,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原告周某主张被告食品公司赔付其因催收债务产生的油费及误工费,但双方并未对催收债务产生的费用进行明确约定,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属于对方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无法证明该支出的合理性及真实性,故法院不予支持。
另一种情形则是有法律明确规定。依据我国现行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几类案件或情形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而非全部)律师费,如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等等。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该范畴内案件。
法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若要主张由败诉方承担维权费用,双方应有明确约定,且所主张的维权费用需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比如双方约定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不得超过所在地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区间,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事后维权,难免要付出相应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因此,在各类民事活动中,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违约责任以及守约方维护权益造成的损失进行明确约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