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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合同到期了,咋办?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怀孕期合同到期了,咋办?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873302

在职场中,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简称“三期”)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当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是否有权终止合同?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详细解析相关法律条款。

案情简介

王女士入职一家公司担任人事经理,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在王女士怀孕期间,公司向她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王女士主张自己正处于孕期,公司无权终止劳动合同,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王女士的主张是否合理?

法律解析

“三期”女职工通常是指处于怀孕、分娩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具体来说:

  • 孕期:指怀孕至产前15天期间
  • 产期: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可有158天假期
  • 哺乳期:从婴儿出生至满一周岁期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是“续延”而非“续签”。

在本案中,公司是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王女士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承诺发放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而王女士正处于孕期,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孙女士哺乳期结束,故公司应继续与孙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提示

用人单位如果违法与“三期”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期”女职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三期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违法解除的应支付赔偿金,即2倍的经济补偿金,即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年按两个月工资计算支付赔偿金。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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