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与治安制度的历史演变:从古代到现代的全球巡礼
警察与治安制度的历史演变:从古代到现代的全球巡礼
警察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古代的治安维护到现代的专业化执法,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本文将带您穿越时空,探索世界各地警察制度的起源与演变,从中国春秋时期的县令到古埃及的警察局长,从古希腊的斯基泰弓箭手到现代职业警察,展现这一制度的丰富历史画卷。
中国
中国古代刑罚插图,摘自《中国刑罚》(1801 年)一书。/ Universal Images Group via Getty Images
中国古代的执法制度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楚国和晋国。在晋国,县令被任命负责各地的民政管理和执法工作。每个县令下设副县长,共同协助执法。有些县令专门负责调查工作,类似于现代的警探。这种县制的概念后来传播到了韩国和日本等其他文化中。
巴比伦和埃及
在巴比伦,执法任务最初由具有军事背景的个人承担,但最终发展为由专门的官员——paqūdus 负责。他们负责调查轻微犯罪和实施逮捕。
警察局长 Ptahmay 的石灰岩石碑。来自现代埃及。新王国,第十八王朝,约公元前 1300 年。/ 图片 由 Osama Shukir Muhammed Amin 提供,埃及国家艺术博物馆,知识共享
古埃及的执法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王国时期。在古王国末期的第五王朝,手持木棍的官员负责守卫市场、神庙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并逮捕罪犯。据说他们还利用训练有素的猴子、狒狒和狗来执行守卫任务和抓捕罪犯。到了新王国时期,警察部队进一步改革,警察担任审讯员、检察官和法庭法警,并负责执行法官下达的刑罚。
希腊和罗马
公元前 520-500 年,Epiktetos 创作的阿提卡红色人物花瓶画,画的是一名斯基泰弓箭手。/ 图片 来源:大英博物馆,维基共享资源
在古希腊,公有奴隶被地方官用作警察。在雅典,由约 300 名斯基泰奴隶组成的斯基泰弓箭手(ῥαβδοῦχοι "持棍者")被用来守卫公共集会,以维持秩序和控制人群,还协助处理罪犯、处理囚犯和实施逮捕。其他与现代警务相关的职责,如调查犯罪,则由公民自己承担。
在罗马帝国,军队在提供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罗马士兵从军团中抽调出来,驻扎在平民中执行执法任务。地方行政官,如财政检察官(procurators fiscal)和检察官(quaestors)负责调查犯罪。当时还没有公诉的概念,因此犯罪受害者或其家人必须自己组织和管理起诉。
印度
古印度的各个王国和帝国都有执法系统。《Apastamba Dharmasutra》规定,国王应在城镇和村庄任命官员和下属,以保护臣民免受犯罪侵害。古印度的各种碑文和文献表明,执法官员的角色多种多样,如捕快、小偷、看守人和侦探。
波斯帝国
波斯帝国拥有组织严密的警察部队。每个重要的地方都有一支警察部队。在城市中,每个区都由一名称为库班(Kuipan)的警察局长指挥,他的下属必须服从他的指挥。警察还充当检察官,执行法院的处罚。他们必须了解起诉案件和提出指控的法庭程序。
以色列
在古代以色列和犹大,城市地区有负责向人民发表声明、保护国王人身安全、监督公共工程和执行法院命令的官员。希伯来圣经》中多次提到他们,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罗马统治时期。公元一世纪的犹太历史学家约瑟夫说,每个法官手下都有两名这样的官员。利未人是担任这一职务的首选。城镇也有守夜人。除了城镇的官员,每个部落都有自己的官员。耶路撒冷的圣殿有专门的圣殿警察看守。
非洲
在殖民前非洲的许多地区,尤其是西非和中西非,出现了类似行会的秘密组织作为执法机构。在没有法院系统或成文法典的情况下,他们开展类似警察的活动,使用不同程度的强制手段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阻止反社会行为。桑海帝国的官员被称为assara-munidios,或 "执法者",他们充当警察。
美洲
美洲的前哥伦布文明也有有组织的执法机构。29]在阿兹台克帝国,法官手下有官员,他们有权实施逮捕,甚至逮捕达官贵人。[30]在印加帝国,被称为 "库拉卡"(curaca)的官员在他们被指派监督的家庭中执法,被称为 "托科伊里科克"(tokoyrikoq,意为 "洞察一切的人")的巡查员也驻扎在各省维持秩序。
中世纪西班牙
中世纪的西班牙,Santas Hermandades 或 "神圣兄弟会",即由武装人员组成的维持治安协会,是市政生活的一大特色,尤其是在卡斯蒂利亚。由于中世纪的西班牙国王往往无法提供足够的保护,因此在 12 世纪开始出现了保护性的市政联盟,以打击土匪和其他农村罪犯,以及无法无天的贵族,或支持一个或另一个王位继承人。
中世纪伊斯兰世界
在中世纪的伊斯兰哈里发王朝,警察被称为 "Shurta"。也许早在乌斯曼哈里发时期就有了称为舒尔塔的机构。据了解,阿拔斯王朝和倭马亚王朝的哈里发中也有舒尔塔。他们的主要作用是充当警察和内部安全部队,但也可用于执行其他任务,如海关和税收执法、收集垃圾以及充当总督的保镖。
中世纪法国
在中世纪的法国,有两位法国王室的大官负责警务: 法国元帅和法国大警员。法国元帅的军事警务职责下放给元帅的宪兵,其部队被称为元帅部队(Marshalcy),因为其权力最终来自元帅。元帅部队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百年战争时期,有些历史学家则将其追溯到 12 世纪早期。另一个组织是巡警(古法语:Connétablie),由法国巡警指挥。1337 年,巡警正规化为军事机构。弗朗西斯一世(1515-1547 年在位)时期,Maréchaussée与警察合并。合并后的部队也被称为 "",或正式名称为 "法国警察和元帅"(Constabulary and Marshalcy of France)。
中世纪英国
自诺曼征服以来,英国维持公共秩序的制度是一种私人什一税制度,称为互押制度。这一制度是在阿尔弗雷德大帝时期引入的。社区被划分为十个家庭一组,称为什一户,每个什一户由一名什一户长监管。每个家庭的户主都要对自己家庭的良好行为以及什一丁的其他成员的良好行为负责。每个 12 岁及以上的男性都必须参加什一奉献。什一组成员有责任在目睹或获悉犯罪时发出 "呐喊",而什一组成员则有责任抓获罪犯。什一组成员抓获的罪犯会被带到什一夫长面前,由他决定是否有罪以及处罚。罪犯所在什一税组的所有成员都有责任支付罚金。
早期现代法国
1667 年,路易十四国王的政府创建了第一支中央组织的制服警察部队,负责当时欧洲最大城市巴黎的治安。1667 年 3 月 15 日,巴黎议会登记了这份敕令,敕令设立了中将(lieutenantgénéral de police)一职,由其担任新巴黎警察部队的首领,并规定警察的任务是 "确保公众和个人的安宁,清除城市中可能引起骚乱的东西,确保治安良好,让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职位和职责生活"。
这一职务最初由加布里埃尔-尼古拉-德拉雷尼(Gabriel Nicolas de la Reynie)担任,他手下有 44 名警察局长("警务专员")。1709 年,这些专员得到了警务督察的协助。巴黎市被划分为 16 个区,由警务专员负责维持治安,每个警务专员被分配到一个特定的区,并由一个日益壮大的官僚机构协助工作。1699 年 10 月的皇家法令将巴黎警察部队的计划推广到法国其他地区,从而在法国所有大城市和城镇设立了警察总监。
早期现代英国
直到 18 世纪初,英国国家参与执法的程度都很低。虽然有一些执法人员以巡警和看守人的形式存在,但并没有一支有组织的警察部队。在英国,像法国那样的职业警察部队并不适合英国,因为英国认为像法国这样的例子是对人民自由和平衡宪法的威胁,有利于专横跋扈的政府。执法工作主要由公民个人负责,他们有权利也有义务起诉与自己有关或无关的罪行。只要喊一声 "杀人啦!"或 "抓小偷啦!",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加入追捕行列。一旦罪犯被抓获,教区巡警和守夜人就会实施逮捕,他们是国家提供的唯一公众人物,通常是兼职和本地人。
现代英国
继 1779 年和 1788 年在苏格兰格拉斯哥建立早期警察部队之后,格拉斯哥当局成功地向政府请愿,于 1800 年通过了《格拉斯哥警察法》,成立了格拉斯哥市警察局。该法案在都柏林城堡的民政管理机构的控制下,在每个男爵领地建立了一支由首席警官和总督察组成的部队。到 1841 年,这支队伍的人数已超过 8,600 人。
1797 年,帕特里克-科尔昆说服在泰晤士河伦敦港经营的西印度群岛商人在码头建立一支警察部队,以防止猖獗的偷窃行为,这些偷窃行为每年造成的货物损失估计达 50 万英镑。面对英国坚定的反警察情绪,科尔昆在为警察辩护时,以经济指标为政治理由,表明专门负责预防犯罪的警察 "完全符合英国宪法的原则"。此外,他还对法国的制度大加赞赏,认为法国的制度达到了 "最完美的程度"[53]。
凭借 4200 英镑的初始投资,新的水警部队成立之初只有约 50 人,负责维持 33,000 名内河工人的治安,科尔昆称其中 11,000 人是已知的罪犯和 "游戏者"。这支队伍的部分资金由伦敦西印度种植园主和商人协会提供。这支队伍在第一年就取得了成功,他的手下 "挽救了价值 12.2 万英镑的货物,并拯救了数条生命,从而确立了自己的价值"。这一成功的消息迅速传开,政府于 1800 年 7 月 28 日通过了《1800 年泰晤士河掠夺法》,建立了一支资金充足的警察部队--泰晤士河警察,并制定了包括警察权力在内的新法律;这是目前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警察部队。科尔昆出版了一本关于这项试验的书《泰晤士河的商业与治安》。这本书在伦敦以外的许多地方受到读者的欢迎,并激励了其他城市的类似力量,特别是纽约市、都柏林和悉尼[52]。
科尔昆以功利主义的方式处理问题--利用成本效益论证来获得企业的支持--使他实现了亨利和约翰-菲尔丁在鲍街警探身上未能实现的目标。与鲍街的津贴制度不同,河上警察是全职受薪人员,不得收取私人费用。[54]他的另一个贡献是提出了预防性警务的概念;他的警察将通过在泰晤士河上的长期驻扎,对犯罪起到非常明显的威慑作用。
现代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1788 年英国开始殖民后不久就出现了有组织的执法机构。最早的执法组织是守夜人和行船卫队,成立于 1789 年,负责悉尼的治安工作。他们的成员来自被驱逐到澳大利亚的行为良好的囚犯。1790 年,悉尼徒步警察取代了守夜人。19 世纪早期至中期,新南威尔士州的农村执法人员由当地治安官任命,被称为 "长凳警察 "或 "长凳警员"。骑警部队成立于 1825 年。
1838 年,亨利-英曼(Henry Inman)组建了南澳大利亚警察局,这是第一支集中指挥并管辖整个殖民地的警察部队。然而,虽然新南威尔士州警察部队成立于 1862 年,但它是由当时新南威尔士州殖民地内的大量警务和军事单位组成的,并可追溯到皇家海军陆战队。1862 年通过的《警察管理法》从根本上对整个新南威尔士殖民地的所有警察部队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集中。
现代巴西
1566 年,里约热内卢招募了第一名警察调查员。到 17 世纪,大多数都尉府都已在当地设立了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1775 年 7 月 9 日,米纳斯吉拉斯州成立了一个骑兵团,负责维护法律和秩序。1808 年,由于法国入侵葡萄牙,葡萄牙王室迁往巴西。国王若昂六世成立了Intendência Geral de Polícia("警察总署"),负责调查工作。1809 年,他还为里约热内卢设立了皇家警察卫队。1831 年,独立后的各省开始组织当地的 "军事警察",负责维持秩序。联邦铁路警察成立于 1852 年,联邦公路警察成立于 1928 年,联邦警察成立于 1967 年。
现代加拿大
在英国和法国殖民统治的早期,市政当局雇用看守人和巡警来提供安全保障。19 世纪 30 年代,加拿大建立了现代警务机构,这些机构效仿伦敦大都会警察局,并采用了皮尔原则的理念[7 1]。
1868 年成立了国家警察部门--多米尼克警察。多米尼克警察最初为议会提供安保服务,但其职责很快扩大。1870 年,鲁珀特领地和西北领地并入多米尼克。为了维护新获得领土的治安,加拿大政府于 1873 年成立了西北骑警队(1904 年更名为皇家西北骑警队)。
加拿大皇家骑警负责联邦执法,并在八个省和所有三个地区执法。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拥有自己的省级警察部队,即安大略省警察(Ontario Provincial Police,简称 OPP)和魁北克省警察局(Sûreté du Québec,简称 SQ)。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的警务工作由加拿大皇家骑警和加拿大国家警察负责。上述部门也提供市政警务,但加拿大较大的市镇可能会建立自己的警察部门。
现代印度
在印度,警察由各邦和中央直辖区控制,称为邦警察局(SPS)。入选邦警署的候选人在试用期结束后通常会被任命为副警司或助理警察局长。如果在邦警察局的服务令人满意,这些警官将被提名加入印度警察部队。[73]服役颜色通常为深蓝色和红色,制服颜色为卡其色。
现代美国
在美国殖民地时期,郡治安官是最重要的执法官员。例如,纽约警长办公室成立于 1626 年,奥尔巴尼郡警长办公室成立于 16 世纪 60 年代。郡治安官是民选官员,负责执法、收税、监督选举以及处理郡政府的法律事务。治安官会在公民投诉或提供犯罪信息后调查犯罪并实施逮捕,但不会进行巡逻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村庄和城市通常会雇佣捕快和执行官,他们有权进行逮捕和执行逮捕令。许多城市还成立了夜班,或由市民志愿者组成的小组,他们会在夜间巡逻街道,寻找犯罪或火灾。通常情况下,巡警和执行官是白天的主要执法人员,而夜间值班人员则在夜间值班。最终,市政当局成立了日间值班小组。暴乱由当地民兵处理。
1700 年代,卡罗莱纳州(后来的南卡和北卡)成立了奴隶巡逻队,以防止奴隶叛乱和被奴役者逃跑。到 1785 年,查尔斯顿卫队和守夜人 "有了明确的指挥系统、制服、唯一的治安责任、工资、授权使用武力以及预防犯罪"。
1789 年成立了美国法警局,随后又成立了其他联邦机构,如美国公园警察(1791 年)和美国造币警察(1792 年) 。1751 年费城、1807 年弗吉尼亚州里士满、1838 年波士顿和 1845 年纽约分别成立了第一个城市警察机构。
在美国老西部,执法工作由地方治安官、护林员、巡警和联邦元帅负责。此外,还有负责送达民事和刑事逮捕令、维护监狱和逮捕轻微犯罪的城镇执行官。
近年来,除了联邦、州和地方部队外,还成立了一些特别区,为指定地区提供额外的警察保护。这些区可称为邻里改善区、犯罪预防区或安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