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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法释界】未成年人侵权,谁来赔?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安法释界】未成年人侵权,谁来赔?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015768

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的行为往往需要得到正确的引导和规范。当未成年人的行为不慎侵犯他人权益时,民事赔偿责任是由未成年人本人承担?还是由监护人承担?抑或是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承担?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5日,小丁、小罗、小李三名未成年人在某小区内玩耍时,意外发现了一把小铲子。于是,他们来到小区一间毛坯房的小花园外,准备攀爬围栏翻进小花园内玩耍。

小丁将小铲子从围栏的缝隙中塞入花园内,再攀爬围栏。在攀爬过程中,小罗不慎推了一下小丁的臀部,导致小丁身体失去平衡,从围栏上坠落至围栏内,腹部不幸被先前放置的小铲子划伤。

小丁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合计22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小丁的监护人李某支付了50860.82元,小罗的监护人陈某垫付了7000元,小李的监护人李某某垫付了5000元。

出院后,李某认为,事故发生后对小丁的身体、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向安宁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小罗、小李及其监护人赔偿小丁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8572.37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件发生时,小丁、小罗不满八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李已满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终判决:由陈某(小罗监护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丁34252.89元,由李某某(小李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丁8750.96元,其余20%应由李某(小丁监护人)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事件发生时,陈某、李某某和李某三人作为监护人在小丁三人共同玩耍时未尽到安全教育的监护责任,致小丁在玩耍中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三人的监护人对小丁受伤的损害后果,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罗在小丁攀爬围栏的过程中推了小丁的臀部,是造成小丁从围栏上掉落受伤的主要原因,因而陈某作为小罗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小丁、小李的监护人未尽到教育小孩规避玩耍风险的监护责任,在本案中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小丁的损失,应由陈某(小罗监护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李某某(小李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20%应由小丁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法官寄语

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成长,是家庭与社会的共同期望与责任。身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必须时刻留意未成年子女的言行举止与活动轨迹,强化对他们的安全教育与监管力度,应悉心教导他们学会辨识危险、主动远离风险,着力培养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与此同时,未成年人自身也需提升对危险行为的认识,自觉遵守各项规则,以免因一时的贪玩或冲动,给自己及周围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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