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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当被执行人无偿还债务能力时,可以“以物抵债”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说法】当被执行人无偿还债务能力时,可以“以物抵债”吗?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79397

近日,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巧用“以物抵债”方式,成功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金某与被执行人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委派调解达成协议后进行了司法确认。履行期限届满以后,自某某未按期履行,金某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干警到自某某处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其身患重疾无偿还能力,名下只有两块林地。经做当事人工作后,双方愿意以林地使用权折抵债务。最终,在当地村委会参与下,对林地四至界限进行确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以3.5亩林地使用权折抵17.3万元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普法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因无法以货币形式清偿债务,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将实物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以抵消债务的一种清偿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本文原文来自云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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