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上随意配图,判了!
公众号上随意配图,判了!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公众号中使用网络图片,可能会导致侵权纠纷。近日,一起关于公众号擅自使用摄影作品的侵权案件引发关注,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0元。
案情回顾
某新媒体公众号转发来自“科普中国”的某篇文章,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名称为JHA00296的摄影作品图片。
原告韩某与案外人北方某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图片版权转让协议》,购买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山东省版权局审核并作出作品登记证书,韩某为著作权人。韩某发现某公众号擅自使用案涉图片,即委托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该公众号转发的文章进行公证电子证据保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众号未经著作权人韩某许可,在涉案公众号刊登的涉案文章中使用涉案作品,该行为已经落入韩某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及创作难度、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具体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数额为6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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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网络图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可随意使用,以免发生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