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车辆被扣留的期限及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中车辆被扣留的期限及处理流程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车辆被扣留是一个常见的环节。那么,车辆被扣留的期限是多久?当事人又有哪些权利和救济途径?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俗称暂扣证)。
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同时,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完成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如果超过20日,需要报上级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级部门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级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复核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终止复核)。
上级公安交管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中车辆被扣留的相关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车辆被扣留是为了进行必要的检查,而扣车的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检查车辆的时间是20天,在办案时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本文原文来自66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