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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膳宿费用分摊沿革及常见实务作法解析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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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膳宿费用分摊沿革及常见实务作法解析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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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1.
https://blog.sticesg.com/human-resources-agency/board-and-lodging-expenses

随着台湾地区外籍移工数量的不断增加,如何合理分摊外籍移工的膳宿费用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本文将从历史沿革、法规依据、实务实务等多个维度,全面解析外籍移工膳宿费用的分摊机制及其面临的挑战。

一、外籍移工膳宿费用分摊沿革

(一)从外籍移工开放引进到现在的变化

台湾地区开放外籍移工引进时,采取限额及限行业为原则。初期能够引进的行业大都是自家工厂内有提供员工宿舍者;因本籍员工的减少而有空缺出来,故接续改由外籍移工来入住,且当时之基本工薪较低(为12,365元/月),因厂区内也有设立厨房餐厅供餐,所以当时除住宿外,包括每日三餐在内都是由雇主免费提供的。

后来,在吸引台商回流及减少雇主聘雇外籍移工成本考量下,以劳动基准法第22条:工薪得一部以实物给付之规定,于劳动契约中协议由移工负担部分膳宿费。再加上土地及建物取得 成本的高漲,新成立企业便无厂区内提供宿舍及设立厨房供餐,转向外部寻找资源。故衍生出移工中介公司承揽外包企业聘雇移工时之膳宿管理服务。

(二)外籍移工膳宿费用在法规上的意义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22条规定,薪金得经劳雇双方协议,于劳动契约内订明一部分以实物给付之。依上开规定,膳宿费用应由劳雇双方于入国前协议明订于劳动契约,其议定数额应合理作价。又雇主不得于契约存续期间,片面变更劳动条件,以免影响外籍移工权益,进而违反劳动基准法。

由前项可知,因外籍移工来台工作对环境的不熟悉,故由其工薪一部以实物作价提供是符合法令规范的。所以,外籍移工所分摊负担的部分是属于薪金的一部分;若企业所提供之膳宿未达一般物价水平标准的话,或有薪金未完全给付之疑义。

(三)政治经济因素对外籍移工膳宿费用分摊的影响

民国96年7月13日劳动部(当时的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台劳职外字第0960506354号函:以5,000元为膳宿费用计价基准。而劳雇双方各半合议下,即2,500元/月。不过实务上,各外籍移工来源国基于保护其本国籍劳工,均要求雇主采行定型化之契约,至今仍坚决反对雇主提高膳宿费中外籍移工负担的部分,因此目前产业性外籍移工负担分摊的膳宿费用多数仍维持多年来的2,500元/月。

但随着物价上涨,以每月5,000元的作价基准,已经无法提供符合一般物价水平标准的膳宿服务。以当前的物价水准,以膳食每 日170元(早餐40元、午晚餐各65元),每月5,100元;住宿费每月2,700元(6人一間,含基本水電)为例。在外籍移工负担分摊不变下,雇主的负担分摊由2,500元/月,提高到(5,100+2,700)-2,500=5,300元/月。

所以,企业每月5,300元的膳宿费用负担分摊,即是政治经济因素交互影响的结果。虽然,我国法规将膳宿费用作价薪金数额得以劳雇双方合议,但其上限并未随着物价波动上涨而调整之。仍停留在民国96年7月13日台劳职外字第0960506354号函所发布的函释中,其金额上限为每月5,000元。也无怪乎,外籍移工输出国倚仗移工市场天平,因缺工而由需求方倾斜向供应方。所以,各外籍移工来源国更有底气,而不愿意协商调整。

二、外籍移工膳宿费用负担分摊常见实务作法解析

企业聘雇外籍移工时,所负担分摊之部分膳宿费用是除了薪金以外的另一种成本,因其不像薪金与劳动产出有对价关系,企业会认为只有纯粹支出而无回报。所以,想当然尔,能省就省,甚至低于劳动契约规范,或有违反其他法规之疑。

所以,实务上就有许多移工中介公司会利用雇主此心态,迎合企业雇主的需求,实际上透过移花接木方式,最后还是转嫁给外籍移工负担。

(一)未向外籍移工扣取膳宿分摊费用,将膳宿交給移工中介公司处理

雇主或因规模或因经验考量,再加上没有自有宿舍,故将外籍移工的膳宿外包给移工中介公司来处理。就企业管理角度,不擅長的领域外包給专业也是一种不错选择。

就劳动契约内容来看,外籍移工只要每月负担2,500元,則整个月份就有基本的吃住(包含未上班日之三餐)。但实务案例中虽未向外籍移工扣取每月2,500元之膳宿费负担分摊,反面意思就是,外籍移工一个月的吃住费用只有2,500元。除非移工中介公司自掏腰包赞助,否则依台湾当今物价水准,应该是不可能的;或是雇主提供上班期间的伙食和其他补助,或许有機會符合劳动契约的约定。

(二)向外籍移工扣取部分膳宿分摊费用,部分膳食由外籍移工自理

外籍移工因在台可支配所得的增加,也想要在膳食上有所选择性,下班后能吃到家乡口味的食物。所以,在上班时段因休息时间有限,由企业雇主统一供餐;而非上班时间则由外籍移工自理,不失为两全其美之办法。当然宿舍的部分仍由雇主提供,但是,由外籍移工自行租屋在法令上也无明文禁止,或许会是未来趋势。

此实务案例重点在於部分程度提供移工选择性,更符合人性。但是,仍要回到劳动契约的约定,所作变更不能有不利於外籍移工之情形。

(三)向外籍移工扣取全額膳宿分攤費用,膳宿提供由企業自理或委外移工中介公司处理

此实务案例常在於具有一定处理能力之企业或是能提供膳宿整合服务之移工中介公司。企业因规模大,管理能力相对充足,自行管理外籍移工膳宿亦能胜任。大型移工中介公司能提供引進、客服、膳宿育樂服务一条龙,企业不论聘雇人數多寡其均可提供服务,移工中介公司所经营之宿舍就相当於一个小型国际村。国际村除了提供住宿外,在伙食、育樂活动及消费购物、就医及外出交通等均能满足外籍移工的需求,是目前相当具竞争力的服务。

此实务案例上移工宿舍24小时有人管理,对移工的照顾相对较完備,但其管理方式则需要跟上时代潮流,不能再以效率為前提,要以人權為本。

(四)如何点检企业提供给外籍移工之膳宿合法合规?

从上述三种常见之实务案例可知,企业提供外籍移工膳宿是一种附随义务及契约的实践,其核心价值在於藉由舒服且合適的膳宿环境,让外籍移工於非上班时间能得到充分休息,进而能於上班时间贡献较佳且优质之劳动力。所以膳宿提供,不論是企业100%的提供、企业部分提供加上外籍移工部分自理,或是外籍移工100%自理,其重点是在於劳雇双方合计投入膳宿的金额,能否消费得起当今物价水准。若为节省眼前小利,其实损失的是不良劳动力对产品或服务的影响,也会间接影响外籍移工出勤率及定著率。

三、外籍移工膳宿提供作法建议

雇主对外籍移工在膳宿上有照顾服务义务,关键绝不是单单以符合法规的供住供吃而已,而是应该提供外籍移工一个能够选择适合自己生活文化与习惯的机会。让他(她)们在台湾能够有一个第二個家,相信对外籍移工在工作上的支持,绝对有莫大的助益。

(一)抛弃家长式管理思维,从DEI的角度切入

有一种冷,叫做家长觉得你(妳)很冷、公司这么做都是为了你(妳)好。其实,这是一种在不知不觉中的歧视,是需要从职场文化的改变做起的。而提供外籍移工膳宿服务形式的选择即是一種契機,开启企业往外籍移工人力(才)永续目标的第一步。

公司内有多元的膳宿提供方式也是DEI(多元、公平及共融)中「多元化」的呈现,现在年轻的员工,不論本外籍员工,他(她)们都是数位原生代(又稱Z世代,出生於1991年~2009年),对于职场的要求,除了公平外,弹性及选择性也是其职场价值觀所在。

(二)提供住宿场所,但开放外籍移工自主在外租屋的选择

企业提供外籍移工住宿的场所是目前雇主所采取的主流做法,其中也包含了委託移工中介公司代为提供住宿场所的。其中与移工自行在外租屋最大的差别是私领域空间的拥有,自行在外租屋的外籍移工需要付出较高的住宿费用。对可支配所得相對以前增加的在台移工而言,重视工作和生活的平衡的世代,也未嘗不是另一種選項。所以,企业可以考虑开放外籍移工自主在外租屋的选择,但初期的配套辅导措施必不可少,始可平穩渡過初期對台灣社會網絡的生疏。

(三)膳食供應方式比照本籍员工,外籍移工选择食用或自行处理

相较於住宿場所的提供,膳食服務的選項則相對多元。企业比照现有提供给本籍员工上班时段间的供膳方式给外籍移工选择,若外籍移工觉得不合口味,亦可自行处理,惟不可违反工作场所相关规定。

本方案的核心价值是,不强迫外籍移工只能够食用企业所提供的伙食,不论口味喜欢与否;另当外籍移工以自行处理为主流时,企业须检视所作供膳之变动,与所签署之劳动契约中关于膳宿费用负担分摊有无不利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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