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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应注意仲裁时效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应注意仲裁时效

引用
搜狐
1.
https://m.sohu.com/a/848933017_121106842/?pvid=000115_3w_a

很多人都知道"诉讼时效",但是劳动者对"劳动仲裁时效"并不是很了解,导致维权时超过仲裁时效,仲裁请求得不到支持。关于"仲裁时效",听完下面这个案例您就明白了。

孟某于1993年7月16日入职某电力公司,最后工作至2014年12月30日。自2015年1月起,孟某因家庭原因无法到公司继续上班,2015年8月6日因个人原因向电力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2015年8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

孟某于2017年7月12日以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为由提出仲裁,仲裁驳回其请求后诉至人民法院。电力公司辩称,孟某提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公司不予认可。孟某称本案不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而应适用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孟某关于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主张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且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孟某与电力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8月10日解除,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2010年12月至2014年12月30日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主张均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加之孟某确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亦不符合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故本院对于孟某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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