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影院播放影片和剪辑影视视频是否侵权?法律这样规定
私人影院播放影片和剪辑影视视频是否侵权?法律这样规定
私人影院未经许可播放影片和随意剪辑影视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本文将从法律角度为您详细解析相关问题。
私人影院播放影片是否侵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未经著作人授权同意,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非法侵犯其享有的合法权益。
而诸如私人影院等非官方机构冒然无理地向广大群众公开播放当下火热的电影大作,无疑属于严重违反这一法令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第一类,发表权;第二类,署名权;第三类,修改权;第四类,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五类,复制权;第六类,发行权;第七类,出租权;第八类,展览权;第九类,表演权;第十类,放映权;第十一类,广播权;第十二类,信息网络传播权;第十三类,摄制权;第十四类,改编权;第十五类,翻译权;第十六类,汇编权;以及作为补充的第十七类,著作权人应依法拥有的其它相关权利。
至于侵权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则需要严格按照以下标准赔偿:首先,依照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其次,当直接经济损失无法准确计算时,可以参照侵权人违法获得的收益为基础予以赔偿;若前述两种方法均无法完全满足实际赔偿需求,则由人民法院依具体情况,结合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酌情决定给予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剪辑影视视频是否侵权
剪辑电影、电视节目等影视音像制品中的视频素材是否构成侵权行为,需要考虑诸多因素:
首先,被剪裁的素材内容至关重要。
若剪辑的片断系电影、电视剧等作品的权利人在公众尚未得知其公开播出之前的画面,那么此行为极有可能触及到版权所有者所享有的公开发行权、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其次,剪辑的手段亦值得关注。
即使您已经合法获取了影视节目的版权内容,倘若在此基础上实施了与著作权法相冲突的剪辑操作,例如未经授权的改编、汇编或改变原始作品的表现形式,还是有可能招致侵权的指控。
剪辑的动机也会对是否构成侵权产生影响。
若是旨在供自我欣赏或使用,或者只是作为情感表达而进行的剪辑,这样的行为通常被视为合乎情理的使用方式,因此并不能判定为侵权。
若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标,特别是通过剪辑视频进行商用活动的话,就有很大的可能性会涉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