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责任谁承担?
【以案释法】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责任谁承担?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包括产品生产者责任、产品销售者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3日原告陈某某到被告赵某某经营的超市购买烟花。2023年2月5日原告陈某某在燃放烟花时发生爆炸,致其受伤,当日,原告陈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23年2月6日原告陈某某因病情严重被送往驻马店某医院治疗,诊断为眼球破裂伤右侧,开放性面部损伤,循环衰竭急性等,经治疗于2023年2月25日出院。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陈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审理中查明,被告利辛县某公司从被告上栗县某焰火制造公司购买烟花并出售给被告临泉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被告张某某从临泉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购买烟花并出售给被告杨某某,被告赵某某从被告杨某某处购买烟花并出售给原告陈某某。被告赵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三人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被告利辛县某公司提供的烟火外包装显示是英文标识、无中文标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即可认定为缺陷产品,但符合这一标准却给使用者造成不合理危险的产品亦应当认定存在缺陷。本案中,被告上栗县某焰火制造公司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口烟花爆竹货物及包装清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拟证明案涉产品没有质量缺陷,但被告上栗县某焰火制造公司提供的证据仅在抽样检测的基础上形成的,并非所有产品都经过了检测,鉴定结果单也只是对所抽样本的肯定,难以保证每一产品都符合特定标准;其次,被告上栗县某焰火制造公司庭审中自认其向被告利辛县某公司出售的案涉烟花爆竹系出口转内销产品,该部分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英文标识,未标注中文标识,因此,被告上栗县某焰火制造公司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案涉烟花是不存在缺陷的,且原告在点燃案涉烟花时出现了低空爆裂导致面部受伤的情况,由此可认定案涉烟花存在产品缺陷。
被告利辛县某公司、临泉县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之间存在连环销售关系,被告利辛县某公司、临泉县某烟花爆竹零售店有烟花爆竹许可证,应知往内地销售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的烟花产品燃放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对于导致原告陈某某受伤这一结果存在过错;被告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作为自然人,三人均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且在新蔡县境内禁止燃放的情形下,仍然向原告陈某某销售烟花爆竹,对于导致原告陈某某受伤这一结果存在过错;其次,原告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新蔡县禁燃、禁放情形下,仍购买燃放烟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酌情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案涉烟花销售经过、烟花无中文说明及原告陈某某伤情,本院酌定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上栗县某焰火制造有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临泉县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利辛县某公司各承担赔偿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而言其自身不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损害发生的均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虽然产品侵权责任由生产者、销售者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但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充分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的生产商、有效期、成分表、注意事项等信息,消费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要保存好相关的消费凭证等证据资料,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凭证。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而言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只有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企业才能更好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