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诺贝尔经济学奖与百年前经济迷思
2024诺贝尔经济学奖与百年前经济迷思
202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揭晓,阿杰姆奥卢(Daron Acemoglu)、约翰逊(Simon Johnson)和罗宾逊(James Robinson)因其揭示社会制度与经济繁荣之间关系的研究而获奖。这一发现不仅解释了国家制度、技术进步与社会不平等之间的复杂联系,也呼应了百年前经济学家对经济不平等的思考。
社会不平等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经济学家和每一个人。在一百多年前,尽管生产力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工人阶级的生活却愈发贫困,甚至在温饱线上挣扎,同时还伴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美国19世纪末期的知名社会活动家和经济学家亨利·乔治认为,土地占有是不平等的主要根源,他提倡征收单一地价税的主张,在欧美一些国家曾盛行一时,影响深远。他主张土地国有,征收地价税归公共所有,废除一切其他税收,使社会财富趋于平均。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思想正是受其影响而产生。乔治在欧洲和美国的经济危机中,游历澳大利亚、印度、英国、爱尔兰及国内的纽约、旧金山等地后,深感“物质进步不仅不能解脱贫困,实际上它产生贫困”。为此他撰写《进步与贫困》一书,研究至今仍困扰我们的两极分化问题。孙中山推崇此书称“其意以为世界愈文明,人类愈贫困,盖于经济学均分之不当,主张土地公有。”廖仲恺认为,《进步与贫困》一书中的理论是孙中山三民主义的思想酵母。
很容易看出,当人们确信工资来自于资本时,他们的注意力全部集中在日常生活经验上,并对“工资”这个词下了狭隘的定义,而没有看到其经济学含义。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那些为自己劳动的劳动者,他们的工资直接来自于他们的劳动成果,这足以说明工资不是来自资本,而是直接来自于劳动成果。例如,将一个全身赤裸的人放到没有人烟的孤岛上,他可能要靠掏鸟窝、摘浆果维生,这时候可不存在任何资本;他投入劳动之后掏到的鸟蛋和摘到的野果,就是他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没有人会说,他的工资也是取自资本。
如果一个人自己拿一块皮子做了一双鞋,这双鞋就是他的工资——他的劳动所得。这当然不是取自资本——不管是他自己的资本,还是别人提供的——而是来自他的劳动,正是劳动使之存在,进而成为了他的工资;并且在获得这双鞋的过程中,资本也没有一丝一毫的减少。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假设我们把资本考虑进去,这个人一开始所拥有的资本不过是那块皮子和一些针线;随着他的劳动,价值不断被附加在上面,直到成品出炉,他在一开始的资本之外还拥有了原料和成品之间的价值差。在获得这个价值差——也就是他的工资——的过程中,可曾需要用到资本?
亚当·斯密是现代经济学的引路人,他的观点形成了目前工资与资本关系的细致理论;他认识到,在一些简单例子中,工资是劳动的产物。他在《国富论》(第八章 论劳动工资)中提到:
“劳动生产物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自然工资。在土地尚未私有而资本尚未累积的原始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属于劳动者,既无地主也无雇主来同他分享。”
尽管这位伟大的苏格兰人用这段话作为他论述劳动工资的起点,但他在后面的论述中偏离了这一观点,认为是老板提取了一部分资本提供给劳动者,以作为他们的工资,他说:“在欧洲任意一个角落,每有一个独立劳动者存在,就同时有一个老板手下有二十个劳动者在为其工作”。
按亚当·斯密的想法,独立劳动者和受雇工人的比例大约为一比二十,显然他只考虑了机器生产的情况;如果考虑所有劳动者,在一百年前,就算是欧洲这样机器生产发达的地区,不靠老板的独立劳动者的比例也要比这大得多。因为除了各地都有数量不少的独立劳动者以外,自罗马帝国时期流传下来的佃农制还存活在欧洲的各个农业地区;在这种制度下,资本家从劳动者手里获得租用农具的回报,而不是劳动者从资本家手中领取报酬,因此这里的劳动者也应看作是自己雇佣自己的独立劳动者。而且不管怎么说,工资的一般规律应该在美国也是适用的,这里大部分人们仍然是自雇佣的农民,从雇佣者那里领取工资的劳动者毕竟还是少数。
不过,其实我们没有必要过多纠结于独立劳动者和受雇工人的比例,也没必要去对工资直接来自劳动成果这个真理做过多论证;只要我们意识到,不论工资的领取者是独立劳动还是受雇于人,“工资”一词均表示全部的劳动所得,那么,工资来自资本,这个被正统政治经济学不假思考地接受的假设,显然无法解释大量独立劳动者的工资来源了;硬要说这个假设存在有一丝半点的合理性的话,充其量只能说那些受雇于人的劳动者的工资来自资本。因此,那些基于这个假设的推论马上就废掉了;不过我可不会就此收手,就让我们接着来看看,即便是如此限制这个假设的适用条件,它能否符合事实。让我们拾起亚当·斯密遗落的线索,步步为营,看看存在于简单生产形势下明显的事实关系,在最复杂的生产形势下是否依然成立。
简单来说,“事物的原始状态”就是劳动者能够取得所有劳动成果,这种案例至今仍能找到。我们现在来看一下比较复杂一点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劳动者虽然是为别人打工,或者是借用了别人的资本,但是他取得的是实物工资——也就是他的劳动成果的一部分。这种发放实物工资的情形与自雇佣的劳动力类似,都很清楚地说明了工资实际上来自劳动获得的产品,而不是资本。
如果雇一个人来捡鸡蛋、摘浆果、做鞋子,然后用他劳动获得的鸡蛋、浆果、鞋子给他支付工资,那么应该没有人会质疑劳动工资的来源是雇他来做的劳动。爱尔兰的佃农制(Saer-and-Daer stock tenancy)就是这种雇佣形式,亨利·梅因爵士在其著作《古代法》中对此论述得十分清楚;这种制度明显涉及到了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把接受了资本家给予的牲畜的人变成资本家的雇工或臣属。雅各布给拉班工作的形式也是如此。直至今日,就算是文明国家里,这种雇佣形式也并不罕见。在美国南部和加州盛行的分享土地耕种模式,欧洲的佃农体系,以及监工、推销员等职业来自利润分成的工资,上述这些例子,不都是以劳动产品的一部分作为雇佣劳动的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