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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但未办理结算,能否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创作时间:
2025-03-14 02:32:34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工程竣工但未办理结算,能否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234479

甲公司是一家文化旅游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建设工程公司。2023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工程公司对文化旅游公司位于兰州某地的游乐场项目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并同时约定了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质量保修等。同年12月,乙公司完成施工并将该项目交付甲公司使用,双方于2024年1月办理了分项结算,但一直未对工程总价款进行结算,甲公司拖欠乙公司工程款600万元未付。后乙公司多次讨要未果,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立即向被告甲公司了解情况。甲公司到庭后主张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理由是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及结算文件,案涉项目没有经过最终结算,工程款金额不能确定。至于未办理结算的原因,被告甲公司告诉法官,是乙公司施工的彩色商砼路面自完工后出现大面积反碱,导致地面颜色不均,不符合甲公司的施工要求,且乙公司至今没有进行修复,所以才拒绝支付工程款。

办案法官结合案件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乙公司已经依约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甲公司投入使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甲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支付工程款。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工程款应于工程交付之日支付。现工程已经交付,换言之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未办理结算不能成为被告甲公司拒付工程款的依据。

至于被告甲公司以施工的彩色砼路面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结算,办案法官询问原告乙公司得知,彩色砼路面出现大面积反碱主要是因为地下土壤条件反碱严重,与乙公司的施工质量无关,无法进行修复,且乙公司已将该情况告知了甲公司,但未得到甲公司的认可。办案法官认为,虽然双方对造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存在分歧,但被告甲公司既没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问题系原告乙公司的施工不符合约定所致,也未在本案中就质量问题提出反诉,故对被告甲公司提出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西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甲公司向原告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承担逾期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工序多,履行过程中常发生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等情况,导致工程款结算周期长,施工单位权益得不到保障。西固法院借本案建议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一定要加强合同管理,规范设置结算条款;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要及时申报工程量,做好工程结算,及时收集保存证据,提前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行业规范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通过发函等形式及时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避免因结算不及时影响自身权益。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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