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家政雇员签证材料清单
美国家政雇员签证材料清单
本文详细介绍了美国家政雇员签证的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包括B-1签证、A-3签证和G-5签证的具体要求。文章内容详尽,涵盖了各种情况下的具体申请条件,如陪同非移民签证持有人、美国公民和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家政雇员的签证申请条件,以及签证持有者的合同要求等。
家政雇员签证
陪同或跟随雇主前往美国的私人或家庭佣人可能有资格获得 B-1 签证。此类家庭佣人包括但不限于厨师、管家、司机、女佣、男仆、男仆、保姆、互惠生、母亲帮手、园丁和付费陪护。
陪同或跟随加入 外国外交官或政府官员雇主的人员可能有资格获得 A-3 或 G-5 签证,具体取决于其雇主的签证状态。
资格
如果您是家政雇员并希望申请 B-1 签证,您必须证明:
- 您此行的目的是进入美国从事家政工作
- 你计划在美国停留一段特定的、有限的时间
- 您的雇主满足某些资格
- 你有证据表明你在国外有令人信服的社会和经济联系
- 你在美国境外有住所,并且有其他约束力,确保你在合同结束时返回国外
陪同非移民签证持有人
如果您是国内雇员,并希望陪同或加入非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雇主,并且该雇主正在寻求进入美国或已经持有 B、E、F、H、I、J、L、M、O、P、Q 或 R 非移民签证,那么您可能有资格获得 B-1 签证分类,前提是:
- 您至少有一年担任个人或家庭雇员的经验,由前任雇主证明
- 在您的雇主准许进入美国之前,您已在美国境外受雇于您的雇主至少一年,或者
- 您的雇主与雇员关系在您的雇主提出申请之前就已经存在,并且您的雇主可以证明他/她在提出申请之前的几年内定期(全年或季节性)雇用家政服务人员
- 您无需从事其他工作,并将根据雇佣合同条款从您的雇主处获得免费食宿和往返机票
陪同美国公民
陪同或跟随加入 临时派驻美国的美国公民雇主的私人或家庭雇员可能有资格获得 B-1 签证,前提是:
- 雇员在国外有住所,且无放弃意图;
- 在雇主准许进入美国之日前至少六个月,雇员已在国外受雇于雇主,担任私人仆人或家庭佣人;或者,雇主可以证明,雇主在国外期间,定期雇用家庭佣人,其职位与申请人的职位相同;
- 员工可以提供以前雇主出具的证明,证明其至少有一年作为私人或家庭服务员的经验;
- 雇员持有一份原始合同或合同副本,并在入境口岸出示,其中包含雇主和雇员的原始签名。
美国公民雇主必须接受雇主人事办公室确认的为期两年或两年以上的频繁国际调动,并 返回美国停留不超过六年。雇主将是国内雇员的唯一就业机会提供者,并将根据雇佣合同条款为雇员提供免费食宿和往返机票。
所需的雇佣合同必须由雇主和雇员签署并注明日期,并包含雇主的保证,即除了上段所列的规定外,雇员还将获得八小时工作日的最低工资或现行工资(以较高者为准)。雇佣合同还必须反映美国家政工人在就业领域通常需要的任何其他福利。雇主将至少提前两周通知其终止雇佣的意图,而雇员无需提前两周以上通知其离职意图。
陪同美国合法永久居民
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其家政工人持 B-1 签证带到美国。
B-1 签证持有者的合同要求
作为申请 B-1 签证的家政雇员,您必须出示由您和您的雇主签署的雇佣合同,其中包括:
- 您在美国职责的描述
- 每周工作时长
- 每年获准的假日、休假和病假天数
- 每周的正常休息日
- 工资率,必须至少为联邦法律规定的每小时现行工资或最低工资(以较高者为准),适用于您工作期间的所有工作时间。美国现行最低工资可在此处 找到当前工资标准可在此处查看。
- 证明您将获得免费食宿的证明
- 一份证明,证明你的雇主将确保你在为雇主工作期间不会成为公共负担
- 证明您在为雇主工作期间不会接受任何其他工作
- 证明你的雇主不会扣留你的护照的证明
- 一份证明,表明双方均了解,您不能被要求在下班后无偿留在工作场所
- 一份证明,证明你的雇主将支付你最初到美国的旅行费用,以及随后到你雇主下一个工作地点的旅行费用,或者到你离职时正常居住的国家的旅行费用
陪同 A-1、A-2 或 G-1 - G-4 签证持有人(A-3 或 G-5 签证)
如果您是 A-1 或 A-2 或 G-1 至 G-4 类人员的随从、仆人或私人雇员,则您有资格获得相应的 A-3 或 G-5 类。您必须证明有资格获得 A-3 或 G-5 类(例如,前雇主的推荐信、以前在该部门就业的证据等)。领事官员必须确定雇主的官方身份以及双方建立(或保持)雇佣关系的意图。此外,外交官(A3)和国际组织雇员(G5)的家庭佣工必须先在国务院外国使团管理信息系统 (TOMIS) 上注册,然后才能申请签证。有关 TOMIS 注册的详细信息,请联系美国国务院 外国使团办公室。
A-3 和 G-5 签证申请人必须接受领事官员的面谈。他们必须遵循正常的申请程序,但有一个例外:A-3 和 G-5 签证申请人无需支付签证申请费。
领事官员必须确信 A-3 或 G-5 申请人的工资与就业领域提供的工资相当,并且足以克服公共负担问题。此类签证的申请必须包括雇主和雇员签署的雇佣合同。
A-3/G-5 签证持有者的合同要求
作为申请 A-3 或 G-5 签证的家政工人,您必须出示由您和您的雇主签署的雇佣合同,其中包括:
- 保证您将获得州或联邦最低工资或现行工资(以较高者为准)的报酬。美国各地的现行最低工资可在此处 找到当前工资标准可在此处查看。
- 一份声明,说明在就业后的前 90 天,所有工资必须通过支票或电子转账到您的银行账户支付。雇主及其家人都不得访问您的银行账户
- 当雇主是外国外交官时,根据现行惯例,住家家政服务人员除了工资外,还可获得免费食宿
- 您承诺在为雇主工作期间不接受任何其他工作
- 雇主承诺不会扣留您的护照,并声明双方均了解,雇主不能要求您在下班后继续留在工作场所而无偿支付报酬
- 合同对于这一过程至关重要,因为它为您提供了一个框架,您可以在其中亲自寻求某些就业或人权保护。您的雇主必须支付您前往美国的初始旅行费用,以及随后您雇主的后续任务费用,或在任务终止时支付您返回正常居住国的费用
申请材料
要申请 A-3 或 G-5 签证,您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 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 (DS-160)。请访问DS-160 网页,了解有关 DS-160 的更多信息。
- 有效护照,可用于前往美国,且有效期至少比您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时间长六个月(除非国家特定协议提供豁免)。如果您的护照中包含多人,则每个希望获得签证的人都必须提交申请。
- 一张最近六个月内拍摄的 2 x 2 英寸(51 x 51 毫米)照片。此网页包含有关所需照片格式的信息。
- 如果签发了签证,可能会有额外的签证签发互惠费,具体取决于您的国籍。美国国务院网站可以帮助您了解是否必须支付签证签发互惠费以及费用金额。
- 您的雇主的签证或他们将用于进入美国的其他方式的复印件(他们的免签证国家护照或美国护照)
- 由您和您的雇主签署的雇佣合同,满足上述所有要求
- 一份普通照会,确认委托人的就业状况、出发日期、旅行目的和在美国停留的时间。普通照会应列出雇员姓名,并注明雇主的头衔或官方身份。它还应说明出发日期、旅行目的和在美国停留的时间。A-3 和 G-5 申请人无需支付申请费。
除这些物品外,您还可以向领事官员出示您认为支持所提供信息的任何证明文件。
支持文件
支持性文件只是领事官员在面谈时会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领事官员会逐一审查每份申请,并在裁定过程中考虑职业、社会、文化和其他因素。领事官员可能会考虑您的具体意图、家庭状况以及您在居住国的长期计划和前景。每个案件都会单独审查,并依法给予充分考虑。
注意:请勿提供虚假文件。欺诈或虚假陈述可能导致永久签证资格丧失。如果担心保密问题,您应将文件放在密封的信封中带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大使馆或总领事馆不会向任何人透露您的信息,并将尊重您的信息的保密性。
您应该在面谈时携带以下文件:
- 雇主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的证明。注意:如果您申请的是 A-3 或 G-5 签证,则只有雇主拥有参赞或以下外交官职级时才适用。
- 证明您在美国停留只是暂时的的证据。
- 请访问国务院网站以了解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