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的责任如何界定?一般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本文通过一起具体的借贷纠纷案例,详细解读了一般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及其行使条件,为读者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法律实务指南。
案件详情
2021年9月23日,被告石某因资金困难,向原告龙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期限3个月,即2021年9月24日至12月24日,利息共6000元。逾期还款,利息按每月2万元计付。被告莫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因借款人石某未按约履行,原告诉至定安县人民法院,要求石某还款付息,保证人莫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本院判决:
- 被告石某向原告龙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
- 驳回原告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除逾期利息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外,原告龙某与被告石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借款30万元及合法利息应当清偿。
被告莫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与原告龙某形成担保合同关系。由于双方没有在借条中就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故被告莫某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原告龙某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被告石某提起诉讼,故被告莫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解读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债权人未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可以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经过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实现债权时,一般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届满将直接导致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保证人虽在诉讼过程中未明确提出相应抗辩理由,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是否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进行审查。
在此,提醒大家在作为出借人签订保证条款时可以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予以明确约定,债务人、保证人未按约履行义务时,要及时主张权利,以免丧失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