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在“教”不在“罚”——瑞典为什么成功?
少年犯在“教”不在“罚”——瑞典为什么成功?
在瑞典,少年犯的治理理念是“教”而非“罚”。这个北欧国家通过完善的福利制度和人性化的司法体系,成功地将预防和教育放在了惩处之前。这种做法不仅有效降低了青少年犯罪率,也为他们重返社会创造了条件。本文将详细介绍瑞典在少年犯治理方面的具体措施,并探讨其对我国的启示。
瑞典位于北欧,经济发达,社会福利制度完善,尤其注重儿童福利,是儿童的天堂。他们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设置了高额的儿童津贴,普遍免费的妇幼保健和学前教育,此外还有种种家庭协助服务福利项目,涉及儿童福利法规,就有八部之多。
这样的高福利机制,同样也体现在瑞典的少年犯治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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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五岁,不予制裁
在瑞典,少年犯指的是年满15岁但未满21岁的罪犯。而瑞典刑事责任年龄是15岁,未满15岁的儿童不科处制裁,但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警方会将儿童的犯罪情况,报告给居住地的社会福利委员会,由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在与儿童、父母、所在学校交流后,找出帮助该儿童的最佳措施。一般包括:如果儿童罪行轻微,仅进行调查和劝导,不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与该儿童保持联系,以对其帮助和管教;对儿童所在家庭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确保儿童拥有正常的家庭生活;将其送往寄养家庭或社会福利委员会进行管教;以义务教育为主要目的送往少年福利学校。
这些措施基本目的是预防儿童再次犯罪,必须遵循儿童的自愿性,不能强迫其服从某项措施。
欧洲部长级会议在探讨儿童相关事宜
瑞典主要犯罪类型和制裁措施
在瑞典,一般只有几种主要犯罪类型:偷窃罪、人身伤害罪、交通违法、毒品犯罪和财产损害罪。在2008年期间,15-20岁的青少年,涉嫌偷窃罪的约11000人,涉嫌人身侵犯罪约8800人,涉嫌交通违法约5000人,涉嫌毒品犯罪约4500人,涉嫌毁财罪约3800人。但3万多名未成年嫌犯中,被起诉的仅占约34%,其司法宽容度,可见一斑。
根据《瑞典刑法典》,对罪犯的制裁措施包括罚金、监禁、附条件量刑、缓刑和转送特别监护,这些措施都可适用于少年犯。还有另外三项,只适用于未成年的措施——青少年关怀计划、社区服务和少管所管教。15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后,通常会被处以罚款,或是移交给社会福利委员会进行管教(通常辅以罚金或从事无偿社区服务活动)。在瑞典,未成年即使犯了严重罪行,也很少被判处监禁,而是在少管所进行最短14天,最多4年的封闭式管教。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司法尽早介入,尽早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关怀和矫治,避免其走上终身犯罪的道路。
瑞典监狱更像个酒店
对象为未成年时,制裁措施可依情况变通
罚金:日罚金最多不可超过200克朗,这是对少年犯最常见的处罚。在2008年,有4400名少年犯被判处罚金。
附条件量刑:这项措施可以与罚金或社区服务结合。2008年,有1600名少年犯被判处附条件量刑,其中有700名被附加社区服务措施,且这700人已满18岁。
缓刑:这项措施可以与罚金或社区服务相结合,如果犯罪行为由吸毒引起,则也可以与治疗计划相结合。缓刑还可以与监禁(至少14天,至多3个月)结合,但是不可以与少管所管教结合。2008年,有1300名少年犯被判处缓刑,其中仅有80名被附加监禁惩罚,350人被附加社区服务。
监禁:针对少年犯的监禁是14天至4年的有期监禁,但是罪犯在服满三分之二的刑期后,通常会获得有条件释放。未满18岁的少年犯,需要有特殊理由才可以被判处监禁,且不得与18岁以上的犯人监于一室。未满21岁的罪犯,不可以被判处终身监禁。大部分的监狱,都设有专门设计的少年犯囚室,可以为未成年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或攻击替代训练(指的是通过正确的引导,将儿童的攻击性行为转变为积极的替代行为),但是少管所管教措施出台后,很少有少年犯被判处监禁。2008年,只有721名满18岁的少年犯,被判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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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针对未成年的制裁制度充满人性
- 少管所管教:这项措施一般适用于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谋杀、强奸、严重伤害等),或重复多次犯罪,或社会服务等措施对少年犯无法取得任何效果。这项措施由少年管教委员会负责执行,并联合社区服务委员会制定管教计划。这类少管所,通常设有各种设施,供少年犯在这里进行教育、体育锻炼、医疗和休闲等。少年犯会在这里接受管教,行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且必须与居住地社会服务委员会保持联系。自从少管所管教措施出现后,监禁逐渐被其替代,旨在避免过度限制少年犯的自由而对其身心造成不良影响,也更利于少年犯逐步回归社会。每年大约有100名少年犯被判处少管所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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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关怀计划:曾叫作社区服务机构管教。这是一种常见的处罚措施,可以辅以罚金或社区服务。此项措施旨在促进少年犯个人的积极发展,避免今后重复犯罪的风险,防止少年犯走向错误的人生方向。社区服务机构会事先征求少年犯的意见并制定少年管教协议,并要求少年犯在管教期间必须遵守此协议。2008年,有1638名少年犯被判处社区服务机构管教,其中有359人满18岁。
社区服务:这项措施于2007年被改为少年犯单独量刑。此项惩罚措施针对的是21岁以下的少年犯,包括无偿社区服务工作和一项可以影响少年犯行为和三观的特别项目(由居住地决定)。该项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代替大额罚金和少管所管教,而对于那些不太需要管教的未成年,只处以不超过60克朗的日罚金和短期监禁即可。社区服务计划需由社区服务委员会制定,且需为少年犯指定一名监管人。
计划中的无偿劳动至少20小时,至多150小时,且一般一周进行5—7小时,在少年犯的学习工作之余完成即可。斯德哥尔摩市有130个单位供少年犯进行无偿劳动,如麦当劳、旧物回收中心、慈善商店、咖啡馆、超市、旅馆、加油站、交通服务机构等等。
特别项目包括教导未成年如何理智处理问题、提高对事物和社会的认知、情感控制、毒品控制、职业技能训练等等。
管教期间,社区服务机构可以派出一名代表与少年犯及其父母谈话,讨论其犯下的罪行和做社会服务时的反馈,使其认清自己的犯罪动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反思,避免再次犯罪。在斯德哥尔摩市,每年平均有250人左右被判处社区服务。2008年,瑞典有2907名少年犯被判处社区服务,有359名满18岁。
良好的成效
社会服务委员会除了对少年犯进行管教外,日常还承担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不满20岁的少年,只要稍有酗酒、逃学、离家出走或乱用药品等不良行为或恶习时,委员会必须对其进行预防性工作,包括给予建议、对少年及其双亲进行警告、监督等。在此期间,委员会需要与少年及其家庭进行反复调查和面谈,并在必要时对少年进行保护。
从以上也可以看出,瑞典对于未成年犯的治理十分具有原则性,比如预防措施的重要性原则;需要限制自由的制裁措施,只能是在其他措施不能奏效时采取的最后手段的原则;对少年犯的管教应在其居住地,以便其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原则;对少年犯的治理应以教育和感化而非惩罚为主的原则等等。
对我国的启示
瑞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包含着尊重,他们将未成年人当作与成年人一样平等的人,拥有独立人格和权利。而在我国传统观念中的“尊老爱幼”,更多的是将未成年人当作弱者看待,家庭、学校与社会通常都以教育的名义漠视孩子的权利、不尊重孩子的人格也不倾听孩子的心声,美其名曰“为你好”,但其实更多是在压抑、惩罚孩子。我们应以平等的身份引导、教育未成年,将其当作权利主体去看待,家庭和学校也应认真研究未成年心理发展规律,做到真正的以人为本。
逐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成立社区福利服务机构十分必要。机构不仅需要负责日常未成年犯罪预防,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还应对其进行矫治,综合其少年经历、成长环境、家庭情况以及经济条件等等,在未成年身心尚未发育成熟时对其进行个别化和针对性的感化与引导,使其身心发展走上正轨。一味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却不改变严苛的刑事政策,只会让少年犯将自己定位为“罪人”并成为少管所或监狱的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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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