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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红楼梦》看奴婢的法律地位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从《红楼梦》看奴婢的法律地位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558412

《红楼梦》不仅是一部文学巨著,也是一部反映封建社会法律文化的百科全书。从奴婢的法律地位这一独特视角,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这部作品所展现的社会现实。

阶级不平等是封建社会的重要特征。在古代,良贱之间、主奴之间以及官民之间的阶级划分是泾渭分明的,也具有强大的理论、观念支撑。根据当时深入骨髓的名分、等级观念,清律承袭以身份立法的基本原则,对奴碑的法律地位作了极不平等的规定。《红楼梦》体现了当时的法律精神和主流观念,关于主奴关系的描写也处处展现了当时的法律文化。

身体

委身为奴后,奴婢的身体属于家主,稍有不慎,轻则皮肉之苦,重则血光之灾,有时甚至付出生命代价。《红楼梦》是一首封建大家族的挽歌,所以死亡事件占据了该书诸多篇幅,而在新生方面,偶有凤姐、尤二姐怀胎,也是胎死腹中。只贾府,浓墨描写的死亡事件就有可卿淫丧、贾瑞情障、贾敬吞砂、尤二吞金、尤三自刎、瑞珠触柱、金钏跳井、晴雯逐亡、司棋撞壁、鸳鸯上吊等。而前列丫鬟的自杀或逐亡,都是对自己命运、身体无法把握的展现。这也契合了《红楼梦》千红一窟(哭)、万艳同杯(悲)的悲剧总纲。


图片源自网络

扑责奴婢,本是奴主的特权。但若无故任意戕杀奴婢,亦为律法不容。清律规定,“杀死无罪奴婢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悉放为良。”(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62页。)这可能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封建社会重视人口数量,二是生杀予夺系国家主权不能由私人行使。书中多处写“贾宅是慈善宽厚之家”,但即使这样,奴婢还经常被逼迫致死。由此可见,其他权贵家的奴婢生存状态更为悲惨。

一旦为奴,与父母的关系也要让位于主奴关系,即使父母去世,也不能影响伺候家主。第54回,荣府闹元宵,贾母见袭人未在身旁服侍宝玉,便有责怪之意,王夫人说:“他妈前日没了,因有热孝,不便前头来。”贾母却说:“跟主子却讲不起这孝与不孝。若是他还跟我,难道这会子也不在这里不成?皆因我们太宽了,有人使,不查这些,竟成了例了。”

婚姻

清律条例云:“凡民人家生奴仆,印契所买奴仆,并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买及投靠养蓄年久,或婢女招配所生子息者,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报官在案。”由此,奴婢及其子孙是没有婚姻自主的,婚配与否、婚配何人均由主子安排。父母将奴婢私聘于人,也会受到法律制裁,“未成婚者给还本主,已成婚者,则追身价银四十两,无力者量追一半给主,嫁女之人杖一百,徒三年,满刑之日,给主管束,娶者知情与同罪,不知不坐。”(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59页。)

第70回写到:“又有林之孝开了一个人名单子来,共有八个二十五岁的单身小厮应该娶妻成房,等里面有该放的丫头们好求指配。”第72回,来旺的儿子想娶彩霞,可彩霞母女不愿意。来旺媳妇来求贾琏夫妇,贾琏说:“什么大事?不管谁去说一声去,就说我的话。”后贾琏听说来旺的儿子只知吃酒赌钱,又说:“若果然不成人,且管教他两日,再给他老婆不迟。”第77回,王夫人撵芳官出贾府,书中写到,王夫人“因喝命:‘唤他干娘来领去,就赏他外头自寻个女婿去吧。把他的东西一概给他。’又吩咐上年凡有姑娘们分的唱戏的女孩子们,一概不许留在园里,都令其各人干娘带出,自行聘嫁。一语传出,这些干娘皆感恩趁愿不尽,都约齐与王夫人磕头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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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贱不婚”是清代所遵循的重要婚姻原则,法律以禁止这种跨阶级婚姻来保证贵族血统的纯正。尤其在奴娶良女方面,《大清律例》规定:“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而婢女嫁良男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与宗室、礼教观念不符,僭犯宗祠,也是十分困难的。彩霞聘给了家奴来旺的儿子,袭人嫁给了优伶蒋玉函。由此可见,丫头配给小厮,或是嫁给同属贱民的优伶才是“门当户对”的婚姻。而婢女若长得有些姿色,倒是可以给良男作妾。甄家之婢娇杏,因其对窘迫中的贾雨村两次回眸,后者便对她染了情愫,官运亨通后还对她念念不忘,后向甄家娘子要她做了二房,“谁想他命运两济,不承望自到雨村身边,只一年便生了一子;又半载,雨村嫡妻忽染病去世,雨村便将他扶作正室夫人了。”其后,还写到年老昏聩、贪多嚼不烂的贾赦要鸳鸯做妾,鸳鸯的嫂子充当说客,对鸳鸯说这是“天大的喜事”。邢夫人也劝鸳鸯说:“放着主子奶奶不作,倒愿意作丫头!三年二年,不过配上个小子,还是奴才。”

管教

既做了奴婢,就要与自己的本家进行切割。封建礼法只认可家主对奴婢的惩戒、管教权,具体由家主本人或高级别的奴仆负责实施。即使家主不在,非经家主同意,父母长辈也不能对子女行使这种权利。

书中对此刻画得比较生动。第58回,夏婆子在怡红院将干女儿芳官打哭。该行为惹了众怒,麝月训斥夏婆子说:“你看满园子里,谁在主子屋里教导过女儿的?便是你的亲女儿,既分了房,有了主子,自有主子打得骂得,再者大些的姑娘姐姐们打得骂得,谁许老子娘又半中间管闲事了?越老越没了规矩!”接着第59回,三等女仆何婆子在大观园内打骂女儿春燕,又擅入怡红院,在遭到众人指责后,辩称“没有娘管女儿大家管着娘的”,后认识到错误,被袭人斥责“不知王法”“不守规矩”“失了体统”,平儿也说她“作起反来了”。

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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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人格尊严犹如新鲜的空气,人人皆可享有。但在封建社会,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不但会被随意转卖、转赠,还会被家主任意驱使、践踏,毫无尊严可言。第60回,因蔷薇硝事件,赵姨娘与芳官等人打了起来。探春过来说赵姨娘:“那些小丫头子们原是些顽意儿,喜欢呢,和他说说笑笑;不喜欢便可以不理他。便他不好了,也如同猫儿狗儿抓咬了一下子,可恕就恕,不恕时也该叫了管家媳妇们去说给他去责罚,何苦自己不尊重,大吆小喝失了体统。”

贞操方面,清朝前期,奴主奸婢及仆妇,因律无明文,自不为罪。至乾隆八年,颁布条例,将有夫仆妇与无夫婢女区别开来,对家主奸占婢女仆妇的权利稍加限制,规定:“若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者笞四十,系官交部议处。”(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66页。)也就是说,律法规定家长只有奸占无夫女奴才不为罪。而第44回,鲍二媳妇与贾琏偷奸,事发后上吊自杀,贾琏也只赔了些烧埋银子而已。说明即使家主违反律令,奸占家下人有夫之妇,稍动人脉,则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第80回,迎春出嫁后回家,哭诉其夫孙绍祖“一味好色,好赌酗酒,家中所有的媳妇丫头将及淫遍。”直至迎春被揉搓致死,孙绍祖也未受到律法追究。

不只女婢,就是男仆,有时也难以避免身体受到家主侵犯。第21回,巧姐出痘疹,当时禁忌要求男人需搬出内屋。书中写到:“那个贾琏,只离了凤姐便要寻事,独寝了两夜,便十分难熬,便暂将小厮们内有清俊的选来出火。”

在姓名权方面,奴婢的姓名只是一个代号,家主可根据自身喜好随意改动。袭人原名花蕊珠,因诗“花气袭人知昼暖”,宝玉将其改为袭人;宝玉嫌“芳官之名不好”,觉得“竟改了男名才别致”,于是将芳官改名为“耶律雄奴”;甄英莲被卖到薛家后,宝钗将其改为“香菱”,后薛蟠之妻夏金桂有心作践香菱,又改其名为“秋菱”;鹦哥原系贾母丫鬟,给了黛玉后,后者将其改名为“紫鹃”。

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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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仆身份迥异,也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展现。如主坐奴站、主前奴后、主上奴下等,家主出入数仆簇拥,衣食数婢相奉,家奴则“平日起居不敢与共,饮食不敢与同,并不敢尔我相称”。

书中,关于主仆日常生活的描写太多,如第55回,平儿说凤姐:“你太把人看糊涂了。我才已经行在先,这会子又反嘱咐我。”凤姐儿笑道:“……你又急了,满口里‘你’‘我’起来。”平儿道:“偏说‘你’!你不依,这不是嘴巴子,再打一顿。难道这脸上还没尝过的不成!”凤姐儿笑道:“你这小蹄子,要掂多少过子才罢。看我病的这样,还来怄我。过来坐下,横竖没人来,咱们一处吃饭是正经。”然后,“平儿屈一膝于炕沿之上,半身犹立于炕下,陪凤姐儿吃了饭,伏侍漱盥。”第89回,宝玉要求袭人、麝月和自己一起吃饭,麝月笑道:“这是二爷的高兴,我们可不敢。”袭人道:“……只是偶然替你解闷儿还使得,若认真这样,还有什么规矩体统呢。”

梅因在《古代法》中说:“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迄今为止,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随着社会的发展,身份立法逐渐被碾压在历史的车轮下,“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的时代一去不返,平等、自由也成为各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尽管《红楼梦》书中贵族“自祖宗以来,皆是宽柔待下”,但仍能清晰的从中看出封建社会人的等级贵贱。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书中关于奴婢法律地位的描写,为我们今天了解封建奴婢制度,提供了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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