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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小案例】墓碑上的“署名”之争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金法小案例】墓碑上的“署名”之争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627674

在逝者的墓碑上镌刻亲人的名字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后人对亲人追思情感的体现,对后人有着重大的精神寄托。然而,当这份传统习俗遇上法律纠纷时,该如何平衡各方权益?本文将为您讲述一起因墓碑署名引发的纠纷案件。

追思怀远祭清明,别样清明一样情。在逝者的墓碑上镌刻亲人的名字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后人对亲人追思情感的体现,对后人有着重大的精神寄托。墓碑上的姓名和关系暗含着对亲属关系的认可。按照传统习俗,妻子离世,丈夫的名字也会被刻到墓碑上,这份意义非凡的署名权是一种基于人格尊严而产生的人格权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基本案情

于某和丈夫任某结婚后生养了原告任某兄妹二人,在丈夫任某去世后,于某则改嫁给了现任丈夫陈某,并领养了陈某某作为他们的女儿。2018年2月,于某去世,原告任某兄妹二人和养女陈某某商量给母亲立碑。在于某下葬时,为减少孩子们的纷争,于某的丈夫陈某表示,可以不在墓碑上刻他的名字。2019年,原告任某兄妹在给母亲上坟时发现墓碑上又刻上了“父陈某”字样。2022年3月,原告任某兄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立即涂销纪念碑文“父陈某甲”,恢复原状,并准予迁移两原告母亲的坟墓。理由是:被告陈某私自在于某墓碑上镌刻并未征得他们的同意,被告陈某并不是他们的亲生父亲,侵害了原告“不能被迫成为子女”的基本权利,侵害了原告的叨念、哀思、缅怀等人格权,同时给原告增加了精神痛苦。

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墓碑是陈某让其养女陈某某所立,于某、陈某是陈某某的养父母,陈某某称呼陈某为父亲是理所当然的,于某的遗嘱就是要与陈某合葬。于某生病去世前还有意识,她问原告任某兄妹能不能把于某带回家,原告任某兄妹不同意。养女陈某某一手操办于某的丧葬事宜,陈某某与任某兄妹就相关事宜达成了协议。于某的墓碑是于某五七的时候所刻,当时都没有人提反对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可能恢复原状,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于某与陈某于1982年领取结婚证,在临终前对陈某以及其兄弟姐妹表明要和被告陈某合葬。

裁判结果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养女陈某某在母亲的墓碑上署父亲的名字虽未征得原告同意,但陈某是于某的丈夫,同时陈某也是原告任某兄妹二人的继父,在墓碑上刻字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陈某在原告任某兄妹母亲于某的墓碑上增加“父陈某”名字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二人的祭奠权益。祭奠权益是与死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以特定的仪式对死者的遗体、骨灰、墓地等能够表征死者身份的相关事务进行缅怀、凭吊、寄托哀思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虽然没有祭奠权的具体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之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其中祭奠权益则是一般人格权益中的一种。祭奠权益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寄托了生者对死者的纪念,有关祭奠权益的纠纷也广泛存在于我国的城镇和农村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被告陈甲与于某于1982年登记结婚,两人系合法夫妻,从法律上看,于某与前夫所生子女即二原告,与被告陈某构成法律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陈某是二原告法律上的继父,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去世前要求与被告合葬,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陈某在于某墓碑上镌刻名字的行为未征得二原告同意,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尽快完善祭奠权相关权利的立法,以明确其权利属性,为审判提供相关指引,最终实现维护家庭和谐,引导社会良好风尚的作用。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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