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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对病历资料有什么权利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患者对病历资料有什么权利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findlaw.cn/zhishi/a2103534.html

患者对其病历资料享有一定的权利。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住院志、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这些权利是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有助于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情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这些病历内容详细记录了患者的就诊过程、病情变化、治疗方案及效果等信息,是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情况的重要依据,患者也有权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病历内容包括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两部分。主观病历是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和各项检查结果,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的诊断和治疗方案,以及根据患者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的记录。客观病历则主要是对患者进行各项检查和治疗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如果患者对病历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以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温馨提示: 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分析:
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者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确定。当事人遗失、隐匿、涂改、伪造毁损病历资料或者以其他不正方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患者复印病历资料所需证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若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除前述条件外,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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