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彩礼新规,你读懂了吗?
2024彩礼新规,你读懂了吗?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彩礼规定》)开始实施,对彩礼退还、纠纷裁判尺度作出更明确的解释。《彩礼规定》的内容你读懂了吗,让我们逐条来看一下~
一、序言
《彩礼规定》序言部分明确,该规定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两部法律制定,适用于与彩礼纠纷相关的案件。
所谓与彩礼纠纷相关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案由:1.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离婚纠纷案件;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以上类型的诉讼案件中均可以处理财产返还问题,并不仅限于专门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
二、《彩礼规定》第一条: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纠纷,适用本规定。
该条对序言部分的概念进一步细化,明确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
三、《彩礼规定》第二条: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四、《彩礼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风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该条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不仅从正面提供了一些便于操作的判断因素,即可以从“给付财物的目的”“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方面综合判断男女向女方支付的财物属不属于彩礼。
还通过反面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种不属于彩礼的财物,比如在情人节等特殊节日男方向女方发出的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红包,情侣之间吃饭、看电影、游玩等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男方为女方购买的价值不大的小礼物等均不属于彩礼,属于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无法返还。
五、《彩礼规定》第四条:婚约彩礼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具体而言,婚约财产纠纷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起诉主体可以是男方,也可以是男方及其父母,被告可以是女方一人,也可以是女方及其父母。离婚纠纷中,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告只能是男方本人,被告只能是女方本人。
六、《彩礼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该条明确了在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司法调整的是婚龄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况。关于如何认定彩礼数额过高,主要依靠法官行使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参考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事实作出具体认定。
七、《彩礼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结婚登记是婚姻有效成立的法定要件,因此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应当返还。但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接受彩礼一方的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予以酌减。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