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税额为什么要交附加税?
免抵税额为什么要交附加税?
在出口退税业务中,企业经常会遇到“免抵退”税政策相关的税务问题。其中,“免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附加税是一个常见的疑问。本文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深入解析这一问题。
在出口退税业务中,当企业适用“免抵退”税政策时,税法上有两个概念:免抵退税额和免抵税额。通俗理解,免抵退税额就是指按税法规定企业可以享有的退税限额的最高尺度,对应会计核算科目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而免抵税额,指的是比如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的税款,对应会计核算科目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会计核算是围绕资金运动展开的,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本身并没有引起实际的资金运动,因此就会导致相关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分录不平衡。
为了保证会计分录平衡,会计上便人为规定增加了一个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其实对应的就是税法上的免抵税额。在会计核算时,该科目本身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仅是为了保证会计分录的借贷平衡关系,但要注意的是,免抵税额在税法上,应当作为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
原因在于,免抵税额其实是指企业内销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由于出口退税没有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进而,企业也就会少取得相应的这部分出口退税的税款,即等同于税务机关用出口应退给纳税人的税款抵免了这部分纳税人本应缴纳的应纳税额,而其最终效果相当于纳税人实际上还是缴纳了税款。显然,这里的抵免就并不是税收的优惠政策,所以自然也就不能免除本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附带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免抵税额就仍应该计入到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当中。
综上,上述抵免其实只是简化了税收征管的程序。而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税收征管程序的简化并不会也不应当减少相关应税行为的计税依据。